近日,慈利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赵某某、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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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当庭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刑罚,并责令二人赔偿非法捕捞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7790元,缓刑期间在慈利县江垭镇江垭水库大坝村段每天巡河值守一次,以工代偿,同时在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案情回顾
  2021年2月7日晚,赵某某和妻子王某某携带渔网、照明灯等工具,驾驶一条红色铁船前往江垭水库张家湾河段放网捕鱼,共捕获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普通鱼类389.51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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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围绕两名被告的主体资格、共同实施了侵权违法行为、造成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损害公共利益的结果以及主观存在过错等方面进行举证和法庭辩论。
  针对两名被告提出的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23370元恢复补偿费用问题,公益诉讼起诉人在确保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兼顾国法与人情,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义务巡河一年,以工代偿,在维护公平正义的同时,展现出司法机关的温度。
(来源:慈利检察 作者:谭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