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英良(身份证号:4600***0018):根据你我双方2018年11月21日、2018年12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及《补充合同》,约定你方承租我方位于海口市白龙南路科技厅后面五层混凝土框架结构楼房(除第三层两套房甲方使用外,整栋楼包括前、后、左、右四周的空地、通道及附属设施等均属于出租乙方使用的范围)的房屋,每季度租金贰拾壹万元整(¥210000.00)应在每租期起租日的7日前交纳。目前,你方尚欠我方2020年一个月的租金柒万元整(¥70000.00)及2021年第四季度的租金贰拾壹万元整(¥210000.00)尚未支付,且经多次催款未果。据此,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限你方于2021年10月31日前将上述所欠租金一次性支付给我方,并依照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否则,我方将依法追究你方应承担的一切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逾期租金及利息、因解约造成的预期租金收入、因司法程序所需的诉讼费、公证费、律师服务费等。特此通知!
催款人:林静芙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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