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海南省涉林领域包容免罚免罚

清单(试行)》的通知

琼林〔2021〕298号

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加强当事人对自身行为自我约束,便于社会对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监督,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海南省涉林领域包容免罚免罚清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涉林领域包容免罚免罚清单(试行)》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

海南省林业局

2021年10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林业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13日印发

海南省涉林领域包容免罚清单(试行)

序号

违法行为

同时具备以下免罚条件

法律依据

1

种子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1. 初次违法

2. 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3. 记录项目不全,但票据齐全、不影响追溯

4.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2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1. 初次违法

2. 在持有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内

3. 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4.未发生与之相关的种子质量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3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1. 初次违法

2. 主动改正

3. 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区界或者移动、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4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1.初次违法

2.主动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

5

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1. 初次违法

2. 事后主动提交副本

3. 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三)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按照约定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6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重要湿地保护标志的

1.初次违法

2.主动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重要湿地保护标志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来源:海南省林业局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