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融媒体中心和宝山区司法局联合推出法律小讲堂《说·法》短视频专栏,邀请区域内著名法官或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选取民法典中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条,从小事入手,把一条条的法律法规转变成可看性强的故事视频,帮助观众解读《民法典》、合法保护自身权益。
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调解受理庭庭长
本期嘉宾
情景剧场
老板
小王,你这脚受伤都休息一年多了,还没好啊?要不你去做个鉴定看看是否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
小王
不去,我这个脚现在还疼呢!这可是病假,工资你还是得给我发的啊!
老板
哎,他都休息一年多了,他的工资我到底要不要继续给呢?
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
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所以在前面这个案例中,劳动者停工留薪期已经超过12个月,如确有需要继续休假,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的,可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如用人单位对此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者不配合的,用人单位可以停止发放停工留薪期待遇。
主创:陆瑞 卫珏 赵维杰 唐佳芸
编辑:陈诗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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