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林一男子为吸粉,在某平台发布了一段“弹指特效轰炸收费站”的视频,上述视频很快被玉林警方注意到,并对男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处罚。
男子制作的特效视频显示,一只手弹指一挥,一道激光便从其指尖射出,冲向视频中塘案收费站所在的方向,随着激光抵达,收费站所在的位置瞬间产生爆炸的特效。而在上述视频中,男子还配文写道“炸掉塘案收费站”。
2021年10月29日,玉林市公安局就上述事件发布了一份通告,通告称制作视频的男子杨某,为了寻求刺激,制作并发布了爆炸视频,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
对此,不少网友却表示疑惑,称“不知道制作视频的网友犯了什么事?”“难道电影里的轰炸特效也会被拘?”
公安部门的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该条例中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所谓寻衅滋事行为,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打群架,破坏公共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类行为表现为行为人公然藐视国家法纪、社会公德,破坏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企图通过寻衅滋事行为的实施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行为人是为了填补精神上的空虚,或者为寻求精神刺激、发泄对社会的不满,或是为了在某一地区称王称霸、显示威风,为了哥们儿义气进行报复等。寻衅滋事行为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行为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根据本条规定,寻衅滋事行为主要表现为如下几种形式:
第一,结伙斗殴的。一般是指出于私仇宿怨、争霸一方或者其他动机而以结成团伙的方式打群架。
第二,追逐、拦截他人的。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他人,以及追逐、拦截异性等。
第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
第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是指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一般来说,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应该与上面的“(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后果相当,那么,上述特效有什么后果?
其实,大家都知道,那个年轻人不过是为了搞笑。
不能说网络搞笑就不构成寻衅滋事。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6日公布,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这就是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的由来。
但要明确,众所周知的编造虚假信息一般不能以违法犯罪论处。
一句“新飞广告做的好、不如新飞冰箱好”在我们这代人心目中印象深刻。据说新飞曾是中国最老牌的冰箱品牌之一。
至少是在30年前,这则我们这一代人都耳熟能详的电视广告在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反复播出:新飞公司广告做得好,不如新飞冰箱好”。
除了广告词,还配了个图片,一个大美女(估计现在也成了资深美女了吧?)拉开电冰箱的门,一条红鲤鱼活蹦乱跳从冰箱里跳出来,展现在荧屏前面,真是栩栩如生。
这是虚假广告吗?情节当然是假的,不信,你从你家的电冰箱冷藏柜里给我拿出条活鱼来试一试?
可惜的是,从法律上讲,人家还真不是虚假广告。因为法律上的虚假宣传(广告)是指广告内容是虚假的或者是容易引人误解的,一是指商品宣传的内容与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不符,另一就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这类广告的内容往往夸大失实,语意模糊,令人误解。
16年前,我开始在区法院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就仔细研究过这种不正当竞争关系的法律问题。为什么这种广告就不是虚假广告?明明是虚假的啊。为什么呢?因为众所周知从冰箱里取活鱼是不可能的,是虚假的,既然是大家都知道是假的,那就不是虚假的宣传,因为人家广告主从来也没有说是真的,只说是广告效果而已。
为了写作本文,我专门去找了一下惹事的涉案视频。
相信就是小孩子也不相信这是真的,如果这也算寻衅滋事,那是不是魔术师都得进监狱啊?
我们当然要打击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但也不能动辄就将玩笑视为违法犯罪,否则这个世界将多么枯燥无味。
毕竟笑一笑十年少啊,这个视频就让我笑了好久,可惜,想到那个在拘留所里的年轻人,我再也笑不出来。
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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