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当人们担心善举会给自己带来麻烦而不敢作为时,司法裁判该如何通过真实的案例去纠偏?泰州年仅5岁的舞蹈班学员小季,为了帮助同学小丁起身,不慎使对方后背着地,胸腰部脊髓损伤导致截瘫,这个好心帮人的孩子该承担赔偿责任吗?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认定善意扶助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故二审判决舞蹈中心承担全部赔偿责任,5岁的小季不承担赔偿责任。截至目前,本案158万余元赔偿款已全部履行到位。小季的监护人出于对小丁受伤的深切同情,自愿补偿5万元,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认可并支持。
“通过监控录像可以看到,孩子真的只是出于好意,上前拉了一把,她自己也没想到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小季的监护人指着监控屏幕说道。舞蹈课上,女童季某某见同学丁某某“下腰”后未能及时“起身”,遂将丁某某撑在地上的双臂拉起,致丁某某后背着地。后经诊断,丁某某脊髓损伤、截瘫。2020年12月3日,当地法院判决季某某的监护人季某甲、王某,赔偿丁某某医疗费等费用21万多元。季某甲、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经查明,2017年,未成年人季某某、丁某某报名参加兴化某舞蹈中心少儿中国舞蹈学习。2018年12月15日的课程内容为中国舞的基本功练习,19名学员(年龄在5周岁左右)分为三排站立,由一名专业舞蹈老师徐某上课。丁某某、季某某站在第三排,季某某站在丁某某右侧。
老师认为季某某等三人没有达到“下腰”基本功,可以不练习“下腰”,要求其他16名学员练习“下腰”动作。当老师要求学员“起身”时,丁某某未能及时“起身”。季某某发现后走到丁某某身前,将丁某某撑在地上的双臂拉起,致丁某某后背着地,跌坐在地上,丁某某随即表现出不适。其时,徐某老师正在第二排帮助未能及时“起身”的学员,背对着丁某某、季某某,并未察觉上述情况。
在学员练习“下腰”动作后不久,舞蹈课下课。当丁某某母亲走进教室,帮丁某某穿衣服时,丁某某哭泣。当晚,丁某某感觉下肢疼痛,后经诊断为脊髓损伤、截瘫、神经源性膀胱、神经源性肠等。某舞蹈中心先后给付丁某某525000元。丁某某后向兴化市人民法院诉请判决某舞蹈中心承担赔偿责任,季某某及其监护人季某甲、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审理,当地法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判决:某舞蹈中心赔偿丁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等费用合计人民币1377157.5元;季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监护人季某甲、王某赔偿丁某某211484.7元。判决后,某舞蹈中心、季某甲、王某、季某某不服,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季某某和丁某某均无民事行为能力,某舞蹈中心对上课期间正在进行舞蹈培训的两人应负有完全的监督、管理、保护职责,应承担赔偿责任。
“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应当鼓励和保护这一善举。5岁的小季出于帮助同学的目的,虽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但是仍应鼓励支持孩子帮助他人的举动,不能因为个别意外事件,而寒了孩子乐于助人之心。”案件审判长、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孙辙在认真研究案件后认为,本案中,舞蹈中心系经依法注册的青少年舞蹈培训机构,在其一审提交的“新生入学告知书”中载明“除公开课外,上课期间未经老师许可,家长不得进入教室,以免使学员分心影响教学效果”的规定,使得所有未成年学员家长在上课期间的监护责任无法实际履行。小季和小丁同在舞蹈中心处接受舞蹈技能培训,两人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舞蹈中心对上课期间的两人应负有完全的监督、管理、保护职责。舞蹈中心在有19名学员的情况下,没有配备足够师资,也没有对下腰这一危险舞蹈动作提供有效保护,更没有对小季上前拉起小丁双臂的行为及时发现、制止。因此,舞蹈中心在本起事故中未能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依法应对小丁的人身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对于该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未一判了之,积极延伸判后回访、救助帮扶等司法职能。专门为小丁申请司法救助,并多次上门看望受害人,了解其困难和问题,关心其后续生活和学习状况。目前,小丁将上小学,法院与学校沟通协商,确定了上学期间只上半天、下午在家接受物理治疗、定期到医院接受针灸治疗等方案。此外,法院还向相关部门发送了司法建议,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运作,减少未成年人可能遇到的风险,并推动校外培训机构购买商业保险,提升抗风险能力、民事赔偿能力。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赵晓勇 通讯员 于波 张海陵 郑本香
编辑: 宗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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