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举案普法#

10月28日,广西柳州,有媒体报道当地警方处理一起令人倍感意外卖淫嫖娼案件: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一个小树林里,有人从事卖淫嫖娼违法活动。获得线索后,民警展开布控。一对男女走进小树林深处的草丛中,民警看准时机、果断行动,当场抓获正进行皮肉交易的两人。女子韦某(化名)羞愧地低下了头,“我错了,千万别把这丑事讲给我家人听”。经民警询问,涉嫌卖淫的女子韦某、涉嫌嫖娼的男子熊某(化名)如实陈述了以30元的价格实施性交易的违法事实…(素材来源于中国网资讯,笔者稍作整理)

1.也难怪看到相关案情,不少网友会感觉到啧啧称奇!要说违法行为人韦某也是有自知之明的,知道这种事儿不光彩,不过既然不想让家里人知道为什么会做这种事情?就想有些网友指出的,这个年纪为了30块钱真的值得吗…

2.从目前披露信息来看,对于本案中相关人员,也就是涉嫌卖淫的女子韦某、涉嫌嫖娼的男子熊某,由于涉及非法性交易活动,有关行为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均已经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具体来说,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可以看出,在实践中,如果相关人员只是初次卖淫、嫖娼活动的话,一般会认定情节较轻,面临五日以内的行政拘留或者罚款;如果以前已经因卖淫嫖娼处罚过,则将在十日至十五日行政拘留并处五千以内罚款。也真是因为如此,目前两人均被当地警方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3.在此之外,可惜的是,韦某“千万别把这丑事讲给我家人听”的要求可能同样没办法实现了,由于违法行为人韦某已被警方行政拘留5日,预计按照有关程序要求,警方将及时其家属。

实际上,正如之前很多案例分析指出的,公安机关抓获卖淫、嫖娼男女,是否通知家属不能一概而论。具体来说,如果涉及到行政拘留的,将会联系家属,这样的话,有关人员不仅将面临道德谴责、相关法律责任,同样会面临着家人、亲戚朋友的指责。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也就是说,若因卖淫、嫖娼被抓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如果公安机关要进行行政拘留处罚的(不包括罚款,此时不涉及对卖淫、嫖娼相关人员人身自由的限制),要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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