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3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

自2021年1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

案件类型:适用于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海事案件)。

赔偿标准:不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赔偿标准。

案件范围:适用于2021年11月1日(含本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详细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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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通知最大的改变是案件范围:从省内部分地区(厦门、莆田、平潭)到全省试点。

早在2019年10月2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即印发《关于在省内部分地区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决定在厦门、莆田、平潭三地法院开展试点工作,并要求试点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自2020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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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此通知只明确了厦门、莆田、平潭三地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但是具体开始的时间点,是否适用尚未审结的案件,都没有具体的规定,故详细具体的规定还要看各地法院的详细规定。

而本次通知不仅在范围和时间上做出明确,并且明确了不适用尚未审结的案件。

本次改变,系无论是否福建省本地户籍,就算是外地户籍人员在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人身损害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标准进行计算赔偿。

因此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旅游的人员、外地来福建务工人员遭受人身损害,这些人的赔偿标准,不存在根据他们的户籍、是否在城镇生活、工作满一年来判断赔偿标准是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以后皆按城镇标准赔偿。

可以这么理解,2021年11月1日新受理的一审案件,福建省将不会存在农村标准的赔偿。

结合2021年福建省财政厅的最新数据,2020年福建省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7160元,即2021年11月1日后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福建省(不含厦门市)残疾赔偿金十级伤残为94320元,一级/死亡则高达943200元,并且统一适用,不再区分城镇农村标准。

注:2020年厦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1331元,即厦门市残疾赔偿金十级伤残为122662元,一级/死亡则高达12266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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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省统计局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包含多项赔偿项目,统计数据每年都会变化,甚至随着政策而发生重大调整。

本文就此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进行了归纳,供大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