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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一至五级等级逐级增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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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自主保护级 :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

二级,指导保护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指导。

三级,监督保护级 : 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造成损害。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级,强制保护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造成严重损害。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强制监督、检查。

五级,专控保护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造成特别严重损害。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专门监督、检查。关于等级保护怎么办理欢迎咨询我们在线客服!(国源天顺)

定级对象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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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级对象范围:

  • 起支撑、传输作用的信息网络(包括专网、内网、外网、网管系统)网络要合理划分区域
  • 用于生产、调度、管理、作业、指挥、办公等目的的各类业务系统,跨省或者全国联网运行信息系统的分支系统也要单*定级
  • 各单位网站等。

等级保护实施原则:根据《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精神,明确了以下基本原则:自主保护原则: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自主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自行组织实施安全保护。**保护原则:根据信息系统的重要程度、业务特点,通过划分不同安全保护等级的信息系统,实现不同强度的安全保护,集中资源**保护涉及**业务或关键信息资产的信息系统。同步建设原则:信息系统在新建、改建、扩建时应当同步规划和设计安全方案,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建设信息安全设施,保障信息安全与信息化建设相适应。动态调整原则:要跟踪信息系统的变化情况,调整安全保护措施。由于信息系统的应用类型、范围等条件的变化及其他原因,安全保护等级需要变更的,应当根据等级保护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重新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根据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调整情况,重新实施安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