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9日, 江西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印发《江西省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赣教规字〔 2021〕20号)(以下简称《江西省实施办法》)。这是自2018年6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江西省实施意见》)之后的又一关于江西省现有民办学校分类选择登记的重磅文件。在认真研读这一最新文件后,笔者试着对该文件中的一些关键事项进行解读和归纳,以期对面临分类选择登记的相关现有学校有所助益。
分类管理的适用对象
2018年6月发布的《江西省实施意见》中对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适用对象已做出规定:“……对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简称现有民办学校,下同)按照举办者自愿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实现分类管理。”
《江西省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的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含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幼儿 园及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现有民办学校”)。”
依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确定的是,有权进行分类选择登记的“现有民办学校”是指2016年11月7日之前成立的民办学校,这一类的民办学校可以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学校,这也就意味着在2016年11月7日之后成立的民办学校,不属于“现有民办学校”,属于所谓的“新设立民办学校”。“新设立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上已经标注了“非营利性学校”或“营利性学校”的属性,其法人性质已经确定,不存在分类选择登记的问题。
但笔者在此需要特别提请注意的是,对于江西省的“新设立民办学校”来说,虽然法人性质已经确定,但并不意味着不能再变更学校的法人性质。按照2019年1月7日江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印发的《江西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变更为非营利性的,先进行清产核资,经原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核发新的办学许可证后,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以及第十四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学校培养计划完成一个培养周期后,可以申请变更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第十五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变更为营利性的,先进行清产核资,经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向原登记机关提供有关部门明确财产权属及处置决定,申请注销登记后,审批机关核发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其权利义务由重新登记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享有和承担。”
据此可知,对于2016年11月7日之后成立的“新设立民办学校”以及完成了分类选择登记的“现有民办学校”来说,登记为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可以再次变更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同时,登记为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在按学校培养计划完成一个培养周期后,也可以申请变更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分类选择登记的时间节点
《江西省实施意见》规定:“现有民办学校设置5年过渡期(2017年9月1日-2022年9月1日)。举办者应在过渡期内向审批机关提交关于学校分类选择的书面材料,逾期未选择的学校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上述规定,距离江西省分类选择登记的截止期限已不足一年,如果未在2022年9月1日之前提交分类选择登记的申请材料,则视为已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江西省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在2022年8月31日前, 向审批机关提交关于学校分类选择的书面材料,逾期未选择的学校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其中,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在2021年12月15日前,完成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行政审批及法人登记工作。” 据此,有两个时间节点需要提请关注:其一,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在2021年12月15日前,完成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行政审批及法人登记工作。提醒注意:这个时间节点是指要完成登记的所有行政审批及法人登记程序,不是指提交申请的截止时限。其二,除前一类主体之外的其他现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应当在2022年8月31日之前提交关于学校分类选择的申请材料。
除此之外,江西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在印发《江西省实施办法》的通知时强调:“各设区市教育局要定期调度辖区内县(市、区)和民办学 校分类登记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并分别于2021年12 月31日、2022年5月31日、2022年8月31日前向省教育厅报送一次分类登记工作进展情况。”也就是说,对于教育行政部门来说,会在三个时间节点对现有民办学校进行分类选择登记的统计和报送。
不得登记为营利性学校的情形
笔者注意到,在此次《江西省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了不得登记为营利性学校的具体情形,这在已经出台相关规定的其他省市的政策文件中未看到过如此详细的规定。
《江西省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继续办学,或者变更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出现以下情形的不得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一)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
(二) 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三) 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职业教育的除外);
(四)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
(五) 办学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
(六) 债权债务不清晰、资产存在争议或历史遗留问题尚未解决的;
(七) 无法有效保障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中的国有资产、 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的;
(八)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有禁止性规定的、或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条件不成熟的、或其他不适合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情形的。
对于上述规定中的第(一)至(四)项情形,是已经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均已明确规定的,这也是分类选择登记中的应有之义,无需解释。但需要提请注意的是上述规定的第(五)至(八)项情形,在具体分类选择登记中如何甄别、如何界定,这就给意向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的现有民办学校留下了一些不确定因素,同时也赋予了相关主管部门一定的行政裁量空间。
在此,笔者提请相关学校特别关注,如果有意向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同时又存在上述规定中第(五)至(八)项情形的,应当对学校的实际情况重新进行准确评估和考量。
包含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
分类选择登记注意事项
《江西省实施意见》规定:“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时,如其中有实施义务教育的,须同时将义务教育部分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独立法人。”
在此次最新发布的《江西省实施办法》中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规定:“第四条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时,如其中有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同时将义务教育部分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独立法人,对学校资产进行分割登记,并具备各自独立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具有独立的专任教师队伍,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独立进行会计核算,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否则,应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依据上述规定,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层次中包含有义务教育阶段的,例如十二年一贯制、完全中学以及十五年一贯制(幼、小、初、高)学校,且同时意向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的,应当将其中的义务教育阶段和非义务教育阶段进行分别登记,即,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但需要提请注意,对于此类情形,必须对学校资产进行分割登记,且应符合“六独立”要求。如果不能进行资产分割,不能达到“六独立”标准,则须整体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据笔者在具体实践中所了解的情况,很多此类学校大部分都存在校园无法独立的问题,因此,此类学校如果意向进行分别登记,需尽快解决“六独立”问题,方能如期完成相应登记。
营非选择登记的不同程序规定
在《江西省实施办法》中对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学校的不同程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对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进行了详细的罗列。笔者经过与其他已出台相关政策的省市进行了比较,认为《江西省实施办法》在这一部分的规定中有可圈可点、值得肯定的地方。
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程序规定:
笔者之所以说《江西省实施办法》的上述规定有值得肯定的地方,就在于上述第五个步骤:办理税务信息报告,这在其他省市出台的类似文件中尚未看到。需要提请注意的是,这里的税务信息报告,并不是指现有民办学校的税务信息报告,而是举办者的税务信息报告。“举办者发生纳税(扣缴)义务的,应持法人代表身份证件, 向税务部门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并可同时办理银行存款账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等涉税事项。”但有点疑问的是,上述“办理银行存款账户报告”、“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的主体是举办者呢还是学校呢?这个疑问需要相关学校向当地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和确认。
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程序规定:
在上述十个步骤中,有些要点需要提请注意:
第一,组织财务清算的主体是现有民办学校,不是教育行政部门,因此,清算小组的组成人员是由现有民办学校自行选择和确定,此外,财务清算的相关费用应当由学校自行承担。
第二,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的现有民办学校,如果所使用土地之前是划拨方式取得的,在此次选营过程中,必须将划拨改为出让。并且,所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数额是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遴选具有资质 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补缴的具体数额是按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减去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的差价来确定。笔者认为,按照《江西省实施办法》规定的这一条文,字面意思很明确,这里所减去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是指办理出让手续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而不是最初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时的价格。
第三,在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的资产处置过程中,区分不同的财产类型,有不同的处置办法。
对于举办者投入,必须全部转移到新营利性法人名下;
对于国有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批准,可按继续使用、出让、退还或参股办学等方式处置。注意无论是以上哪种方式处置,国有资产都不可能继续无偿提供给营利性学校使用了。
对于捐赠财产,应当根据捐赠协议处置或有关规定转让给其他非营利性法人,也就意味着,营利性民办学校是不能无偿使用捐赠财产的,应当将其用于非营利性用途。
对于办学积累,又区分举办者投入资产形成的办学积累和国有资产、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所形成的办学积累。举办者投入资产形成的办学积累,应当全部转移到新营利性法人名下;国有资产、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形成的办学积累,毋庸置疑,是要按照上述国有资产、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的处置方式进行处理的。
第四,现有民办学校应在取得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一年内,将其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建筑物以及其他需登记权属的资产,进行资产过户,将权利人变更为营利性民办学校。资产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发生的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减免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减免。注意这里减免的是行政性收费,并未提及税费如何处理,这是很多现有民办学校非常关注的问题,就有待具体实践中有更进一步的指导意见了。
终止办学的补偿与奖励
笔者注意到,在《江西省实施办法》中,对终止办学的现有民办学校的补偿与奖励政策,规定的非常详细和明确,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在此,笔者提请相关学校关注以下几点:
第一,补偿与奖励政策所针对的对象是有特指的,是指2016年11月7日之前成立的现有民办学校,在此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后终止的,或者未及选择直接终止的,只有这两类学校才符合基本前提。
第二,补偿与奖励的资金来源是以上两类学校终止之后并进行了财务清算、清偿各类债权债务之后所剩余的自身财产。补偿金额=(出资金额+折算利息)-(合理回报+折算利息)。这里的折算利息分别按照出资时或者取得合理回报时,至学校停止办学或者办学许可失效的先至时间,同期 一至三年期或者一至五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和一 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的平均值计算。
第三,《江西省实施办法》规定的是补偿+奖励政策,也就是说,如果在进行上述补偿之后,学校资产还有剩余的,出资者可从中申请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具体奖励的计算方式,比较繁复,笔者在此不再赘述,相关学校可查看《江西省实施办法》的具体条文规定。
第四,补偿与奖励的资金是从学校剩余财产中的货币资金提取的,而不涉及其他固定资产。如果货币资金不足的,应从将其他资产依法转让后获得的货币资金中提取。
第五,补偿与奖励之后,如果现有民办学校的资产还有剩余的,将会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就属于社会公益财产了。
笔者通过撰写,对《江西省实施办法》中的关键事项、也是现有民办学校非常关注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希望能对更多面临分类选择登记的民办学校有所助益,也敬请各位同行批评指正。
田丰乐
2021年10月30日于安徽六安
来源 | 丰乐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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