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雄律师编辑整理

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发布新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自2020年9月1日实施,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构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境内发生的涉税走私犯罪和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非涉税走私犯罪刑事案件。

较之2012年版,曾加了一个“等”字,对于这个“等”字如何理解?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2020年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称:此处“等”属于“等外”,根据2020年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有关文件规定,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构管辖的海关监管区内发生的走私犯罪以外的刑事案件,具体包括逃避商检案、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和妨害动植物检疫案等3种案名,主要考虑是202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能划归海关,与之相关的逃避商检案、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和妨害动植物检疫案等3种案名仅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因此交由其管辖更为适宜。

逃避商检案:《刑法》第二百三十条 【逃避商检罪】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2020年)》海关总署缉私局管辖案件范围(共15种)
(一)海关关境内发生的《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
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第153条、第154条)
(二)海关监管区内发生的《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走私罪和第六章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的下列案件:
2.走私武器、弹药案(第151条第1款)
3.走私核材料案(第151条第1款)
4.走私假币案(第151条第1款)
5.走私文物案(第151条第2款)
6.走私贵重金属案(第151条第2款)
7.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第151条第2款)
8.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第151条第3款)
9.走私淫秽物品案(第152条第1款)
10.走私废物案(第152条第2款)
11.走私毒品案(第347条)
12.走私制毒物品案(第350条)
(三)《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13.逃避商检案(第230条)
(四)《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的下列案件:
14.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第332条)
15.妨害动植物检疫案(第337条)

吴国雄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进出口法律风险防范。居于深圳。

欢迎转载、分享,请注明来源及作者。侵权必究。

编辑:胡青宁

来源:吴国雄海关律师

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