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1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种子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20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十分关注。

重点是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国际经验做法,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EDV)制度,扩大品种权保护环节和保护范围,加大侵权赔偿力度,提高保护水平。

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新品种测试处副处长韩瑞玺在第三届邢台国际十字花科蔬菜产业大会上对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及实施对策进行了解读。

韩副处长指出了当前对实质性派生品种较为流行的两种错误认识

1、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别人的育种材料用不了,限制了育种材料交流和使用。

2、修饰性育种行为影响原始创新,应该得到禁止,实质性派生品种应该禁止保护、审定、登记和推广。

什么是实质性派生品种?

怎样才算是原始品种?

国际上如何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

我国在实施EDV制度上有哪些对策?

我们来看一下韩副处长对这些热点问题的解答!

1

什么是实质性派生品种(EDV)?

实质性派生品种(Essentially Derived Variety, EDV)

(1)主要从原始品种派生而来,或主要从原始品种派生的品种派生而来,且保留了原始品种的基本性状;

(2)明显区别于原始品种;

(3)除派生过程产生的差异外,受原始品种的基因型或基因型组合控制的基本性状的表达与原始品种相同

2

那什么是原始品种(Initial Variety)呢?

需要满足的条件:

A不能实质派生于其他任何品种;

A是B、C、D的原始品种,原始品种只有A一个;

A授权并在有效期内,才对B、C、D有权利;

B、C、D具备特异性,才能成为EDV,EDV可以多个。

3

哪些育种方法可能会产生EDV?

1、自然突变、人工诱变(物理诱变、化学诱变,含太空辐射等)、系统选育、多代回交、转基因、基因编辑等容易产生EDV。

2、上述方法不一定产生EDV,不能依据上述育种方法判定ED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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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判定机构

1、欧盟(EU)

(1)EU和各成员国没有统一制定必须遵守的EDV判定规则;

(2)根据具体案情由法院来决定由哪方承担多大程度上的举证责任;

(3)欧盟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只判断品种是否符合授权条件,不判断其授权品种是否是另一个品种的EDV

(4)如出现争议,通常由原始品种权利人证明被控品种是EDV。如果被控方不承认,可以请求法院进行裁决。

2、无性繁殖观赏植物和果树品种国际育种者联盟(CIOPORA)

2002年发布植物新品种保护绿皮书,讨论无性繁殖植物EDV产生条件和判定方法,鼓励其成员自愿接受并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避免通过昂贵的诉讼解决。

5

关于判定方法

Ⅰ 有遗传相似系数、育种方法和表型特征考察等三种判定方法。

Ⅱ 主要采用遗传相似系数法判定。

Ⅲ 出现纠纷时,大多结合使用。

1、国际种子联盟(ISF)

2021年4月发布了包括黑麦草(≥60%)、玉米(≥91%)、油菜(85%)、棉花(≥87.5%)、莴苣(96%)及蘑菇六种作物的阈值标准。

成员非常重视运用这些标准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EDV纠纷。

2、法国

提议采用200个标记鉴定蔬菜品种间的实质性派生关系。

若遗传相似度>90%,可以判定为实质性派生品种;

若<82%,可以判定为非实质性派生品种;

若为82%~90%,则需根据育种记录和DUS测试结果等进行辅助判定。

3、澳大利亚

考虑性状的重要性。改变该重要性状,不仅仅是简单的修饰,而是影响了品种的重要特征、表型或价值。例如,育种家证明某茅草品种的节间长度是十分重要的性状,能够影响茅草质量和耐受力,则该品种节间长度缩短之后的品种不应该被判定为EDV而受到原始品种权利人的权利控制。

4、无性繁殖观赏植物和果树品种国际育种者联盟(CIOPORA)

建议遗传相似系数0.9作为提供证据责任转移的标准,因为0.9遗传系数对无性繁殖观赏植物和果树品种的变异株、转基因生物和单性繁殖植物与通过杂交和选择获得品种之间具有很好的区分作用。

6

我国实施EDV制度对策

政府层面

1、修订新品种保护条例及细则、侵权处理、复审等配套规章;

2、分类别、分作物、分步骤实施;

3、准备EDV鉴定指南和纠纷调处程序;

4、不溯及既往,对于EDV名录发布前申请新品种,不在调整范围。

关于判定机构与程序

1、只有在发生争议时,判定EDV才有实际意义。

2、原则上,品种审查部门只判断品种是否符合授权条件。必要时,可以为法院提供法律和技术协助。

3、争议发生后,通常由原始品种权利人证明被控品种是否EDV,一般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判定标准快速做出裁决.

关于鉴定标准制定

对标国际:相似度不宜过低,排除一般性杂交育种情形,以保证EDV“保留受原始品种基因控制的基本性状表达”;

团结多数:“绿区”品种占多数,“红区”EDV不宜过多,“黄区”争议品种不宜过多,甚至无争议;

便于操作:平衡科学和效率,主要采用分子鉴定法。可能有争议,但标准一旦确定,就大大减少争议

循序渐进:逐步严格标准,在试用3~5年后重新审查和修订鉴定标准,以倡导原始育种创新。

育种者层面

正确认识EDV,以及实施该制度的前提条件和目的意义

(1)杂交种不能是EDV,亲本可能成为EDV!

(2)原则上普通杂交选育不会产生EDV!

(3)EDV可以获得授权!

(4)原始品种只有受到保护并在权利有效期,才会对EDV产生影响

(5)建立EDV制度是为了更加合理有序使用育种材料

(6)不随意放弃短平快的修饰性育种方式,根据自身情况采取短、中、长期相结合育种目标策略。

(7)及时提出品种权保护(原始品种和EDV可能存在权属纠纷)。

(8)关注所使用亲本的品种权法律状态,有目的地选择育种方法和使用亲本。

(9)对通过权利有效期的原始品种育成的EDV,事先主动协商达成权益分配协议,以减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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