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布 告
罪犯费海洪,曾用名费国泉,男,汉族,1979年3月26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兴市,高中肄业,无业,户籍地泰兴市新街镇李荡村双利四组22号,住泰兴市济川街道国庆新村3区5号楼306室。
2018年,罪犯费海洪与被害人吴某某(女,殁年29岁)发生婚外两性关系,后各自离婚。因吴某某不愿继续与费海洪交往,费海洪起意杀害吴某某,并为此准备铁锤、催泪喷射器等作案工具。2019年3月21日20时许,费海洪携带上述作案工具,使用私配钥匙进入吴某某家中,在房间与吴某某发生性关系后,采用胳膊勒颈的手段致吴某某昏迷,再持铁锤反复击打吴某某头面部,致其颅脑损伤死亡。为泄愤报复,费海洪又来到客厅,持铁锤反复击打吴某某的女儿叶某甲(被害人,殁年8岁)头面部,致其颅脑损伤死亡,并留在现场等候吴某某的母亲叶某乙(被害人,殁年54岁)回家。当日21时50分许,叶某乙回到家门口,费海洪先持催泪喷射器喷射叶某乙脸部,再持锤反复击打叶某乙头面部,致其颅脑损伤死亡。次日11时许,费海洪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罪犯费海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费海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作案工具铁锤一把、催泪喷射器一只、指纹锁钥匙一把予以没收。宣判后,罪犯费海洪未上诉。
本院依法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后,同意本院对罪犯费海洪作出的死刑刑事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裁定核准对罪犯费海洪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已于2021年10月27日在泰兴市将罪犯费海洪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此布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0
1
事发:
2019年3月22日上午:
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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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后续
由泰兴检察院公众号获悉:
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接到公安局通知后,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指派两名员额检察官,迅速启动提前介入机制,监督、引导侦查取证。
两名员额检察官同公安办案民警在案发现场,了解案情,并对犯罪现场的全面勘查、调取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等侦查活动进行了监督,引导侦查取证,及时固定证据,并提出清晰的侦查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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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再次提醒:
再次提醒:
案件发生后,泰兴相关部门很迅速、透明地对外界发布消息。消息发布后,我们观察到,还有多版本的事件描述在网上、微信朋友圈传播,甚至现场尸体视频。我们提醒对于类似刑事案件,不要过多讨论、传播(设身处地在死者家属立场,面对如此的悲剧……);更不能想当然猜测、发表未经公安机关核实、定性的言论,在传播、发表谣言的边缘试探(类似教训,应该已经很多了)。
来源:泰兴生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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