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66年4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7811966********,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晋中市**市人,自由职业,准驾车型C1,住山西省介休市**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26日被山西省孝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5月18日17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醉酒驾驶晋K****5桑塔纳牌小型汽车,沿本市胜溪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胜溪街立交桥下路段时,被山西省孝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直属中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95.6mg/100ml。经山西省平遥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检测,从送检的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05.78mg/100ml。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查获照、抽血照、查获经过、驾驶证及行车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值及照片、前科劣迹调查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血液酒精检测司法鉴定意见;3.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山西省检察机关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相对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第四条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起诉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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