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按

为推动“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到实处,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让广大人民群众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能得到解答,高明法院与佛山电台高明分台FM88.3合作开设“以案说法”专题节目,结合日常生活实际,从群众关心的热点话题进行真实案例普法,第一季群众反响良好。

目前,已经开启了第三季“以案说法”,今后 我们将会更注重选择贴近民生等案例进行剖析、讲解,使群众透过案例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吗?

剖析真实案例,

透视法理人情,

欢迎大家继续收听

高明法院与佛山电台高明分台FM88.3

合作开设“以案说法”专题节目!

今天

高明法院詹学升法官

跟大家谈谈

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

在生意来往中,很多人因交易金额小或交易习惯等原因,常常不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而径行交易。这样虽然节约了交易时间,但却埋下了法律隐患,如发生违约行为产生民事纠纷,如何认定双方是否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守约方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

案情回顾

A公司是一家生产、加工、销售五金不锈板、塑料制品的企业,2014年8月开始至2015年1月,小赖多次从A公司购买塑料颗粒。2016年8月8日,小赖在A公司拟定的对账单上签名,确认双方交易货款总金额为261240元,已支付货款155000元,尚欠货款106240元。小赖在该对账单下方手写“2017年1月份前全部还清,还款时计上每月2000元,从2016年8月份计”并签名,A公司在该对账单上盖章。约定的付款日期到期后,小赖未按约付款,A公司追讨无果后起诉至法院,要求小赖支付货款及利息。小赖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应诉。

法院判决

高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而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A公司与小赖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A公司向小赖提供塑料颗粒,小赖支付价款,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拖欠货款后,小赖在对账单上签名,承诺2017年1月前付清全部货款。后小赖未按约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付款的义务,故A公司主张小赖支付剩余货款10624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小赖在对账单明确承诺从2016年8月起每月计付2000元利息,该承诺系双方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欠付货款106240元,每月计付违约金2000元,违约金年利率为22.59%。小赖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未请求对违约金调整,且年利率22.59%的计算标准并未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并导致双方利益失衡,故对A公司主张小赖按每月2000元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法院判决小赖向A公司支付货款106240元及违约金(以1062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2.59%从2016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

如何认定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

虽然本案A公司与小赖未签订正式的书面买卖合同,但A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出库单、记账单、对账单、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故综合全案证据,法院认定A公司与小赖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本案小赖违约应对违约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

守约方如何举证维护权益呢?

在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证明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主要有:1.订货单、送货单、结算单、对账单、欠条等凭证,凭证上应有对方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否则凭证不具有法律效力;2.交易往来中的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或证明双方存在交易关系的其他证据;3.履行合同中的会谈纪要、往来函等,尤其是对交易事项进行补充或变更的证据;4.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录音录像等证据,注意保留原始载体。故在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守约方应当注意及时保存以上证据并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

是否应当支持双方对违约金的约定呢?

只要案件中有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违约金,就可以支持守约方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但是违约金不宜过高。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故根据民法典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人民法院可以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但调整的前提是当事人明确提出调整的申请,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并导致利益失衡,否则人民法院应当最大化地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不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整。本案中,小赖在对账单明确承诺从2016年8月起每月计付2000元利息,该承诺系双方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欠付货款106240元,每月计付违约金2000元,违约金年利率为22.59%。小赖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未请求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且年利率22.59%的计算标准并未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并导致双方利益失衡,故对A公司主张小赖按每月2000元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

在此提醒大家,无论交易金额多少,都应当及时保存交易证据以防发生纠纷,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尤其是交易金额较大的情况下,应当签订正式的书面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中对合同主体、标的物、价金、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途径等作出明确约定,完善合同的约定不仅有利于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追责,也可以有效降低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因证据缺失而导致败诉的法律风险。

接下来,是市民问题回复环节,

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市民问题:

近年来,城市居民饲养宠物数量的不断增加,不文明养犬行为引发的矛盾屡屡发生。2021年8月,陆某驾驶小车行驶在城区路上,突然从路边蹿出一条小狗,陆某反应不及导致车子径直撞上,他立即下车查看情况并报警。交警在查勘事故现场后认定该起事故为意外事件并出具了相应的事故认定书,陆某自行去维修车辆。

宠物狗主人陈某将受伤的爱犬带至宠物医院进行治疗,花费医药费等共计7970元。事后,陈某联系陆某协商赔偿事宜,但陆某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宠物狗主人陈某想咨询高明法院,他能否将驾驶员陆某及其车辆保险公司告至法院获得赔偿?

法官回复:

由于事故的具体情况不是很清晰,就问题的描述来看,可以简单分三种情况来处理:

第一种情况是狗主人给宠物狗拴了狗绳,正常在路上行走,那么车主全责。因为如果狗主人尽到了保证狗安全的义务,车主对狗造成的伤害或者是死亡进行赔偿是合情合理的;

第二种情况是狗主人没有给狗拴狗绳,并且车辆正常行驶,那么狗主人全责。如果狗没有拴着狗绳,且撞狗的车辆是正常行驶没有违章行为,从责任角度来说,是狗主人没有对狗尽到保护义务,应该是狗主人负全责。

第三种情况是狗主人没有给狗拴狗绳,并且车辆违章行驶,那么双方都有责任。如果车辆本身就是违章行驶,比如在小区、停车场等特定场所超速行驶,或者是在单行线道路逆行、在禁行区穿梭等等,在自身违章的情况下发生任何事故纠纷,车都是有责任的;如果同时被撞的狗也是没有栓狗绳的,那么狗主人和车主就应该各自承担部分责任,但具体的责任比例应当依据案情确定。

关于保险理赔。给车投保的车险,针对的理赔对象也是车辆本身或者是车辆因交通事故给其他人、车辆或财产造成的损失,狗属于财产范围,所以如果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而该机动车又购买了保险,狗主人是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是否能获得赔偿、赔偿多少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好了,

本期节目就到这里,

下期,请继续关注我们的节目,

咱们不见不散!

高明法院微信编辑部

来源:高明法院

编辑:刘江欣

审校:李军、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