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环卫科技网

编者按:

近日,福州市印发《福州市海上环卫工作实施方案》,其中亮点频出,例如落实“湾滩长制”,提出源头治理“垃圾不入海”等,然而方案中有一句话却令人诧异,“依托国有企业成立海上环卫队伍,建立海上环卫工作机制”,作为一个实施方案,为何明确说明要依托国企?这让笔者百思不得其解!

纵观可能是国内最早建立海上环卫制度的海南省, 该省2020年出台的《海南省建立海上环卫制度工作方案》中提出,“鼓励各单位委托有资质、有实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海上环卫工作”,在具体操作中,海南省也未排斥非国有企业,据环卫科技网统计,盈峰环境、雅居乐、玉禾田、龙马环卫等企业都曾中标海南省海上环卫项目,凸显了海南省环卫市场的开放与包容度。

但晚一年多出台的《福州市海上环卫工作实施方案》,却出现了“依托国有企业”字样,难道只有国企才能做好海上环卫工作?

下面,请看环卫科技网上发布的相关报道。

福州:依托国企建立海上环卫作业机制,海上垃圾密度要减少10%

环卫科技网讯,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福州市海上环卫工作实施方案》,方案提出,要依托国有企业,建立海上环卫作业机制,推动海上环卫工作常态化、专业化、精细化发展,打造福州特色海上环卫工作机制。

目标:海上垃圾密度减少10%

方案提出,要在2021年底前,落实属地管理,以县(市)区为单位,依托国有企业成立海上环卫队伍,建立海上环卫工作机制,福州海上垃圾密度减少10%。

2022年底前,完成近岸200米范围内的垃圾及堆放点的清理,岸滩无明显垃圾,生产作业工具有序堆放。

2023年底前,按照《海上养殖转型升级行动方案》(榕政办〔2021〕48号),序时完成海上养殖转型工作,全面完成养殖泡沫浮球替换工作,减少渔业垃圾产生,整个福州海域基本无“白色垃圾”,海上环卫工作达到常态化、专业化水平。

到2025年底,消除海域垃圾的堆积现象,海上环卫工作达到精细化水平。最终彻底解决海漂垃圾污染问题,实现岸滩、河流入海口和近岸海域垃圾治理常态化,进一步打造整洁海滩和洁净海面。

任务:依托“河长制”,落实“湾滩长制”,做到“垃圾不入海”

依托“河长制”,加强各入海河流的河道保洁,严格控制河流垃圾入海;落实“湾滩长制”,切实强化海岸及海域的环境卫生维护责任,及时清理责任区范围内的海漂垃圾。加强白色泡沫、贝壳等养殖废弃物治理,加强对营运单位及游客的宣传教育和督导,禁止向海域抛撒、倾倒、排放垃圾,从源头做到“垃圾不入海”,保持沿岸、海域环境洁净。严格执行船舶垃圾接收、转运、处置相关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行为。督促各港口码头、滨海旅游度假区(含景区)、海水浴场等开放场所的责任主体做好环境卫生,并加大宣传和处罚力度;公共海域、滩涂环境卫生保洁,由属地海上环卫队伍负责,形成海上和滩涂垃圾的打捞、清运、处置一体化运行机制,实现我市海上环卫的常态化、专业化及精细化管理。

方案全文如下: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海上环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文旅局,福州港口发展中心:

《福州市海上环卫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30日

福州市海上环卫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有效治理岸滩和近海海漂垃圾,推动我市海上环卫工作常态化、专业化、精细化发展,打造福州特色海上环卫工作机制,助力“海上福州”经济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印发的《进一步加强海漂垃圾综合治理行动方案》(榕政办〔2021〕14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1年底前,落实属地管理,以县(市)区为单位,依托国有企业成立海上环卫队伍,建立海上环卫工作机制,福州海上垃圾密度减少10%。2022年底前,完成近岸200米范围内的垃圾及堆放点的清理,岸滩无明显垃圾,生产作业工具有序堆放。2023年底前,按照《海上养殖转型升级行动方案》(榕政办〔2021〕48号),序时完成海上养殖转型工作,全面完成养殖泡沫浮球替换工作,减少渔业垃圾产生,整个福州海域基本无“白色垃圾”,海上环卫工作达到常态化、专业化水平。到2025年底,消除海域垃圾的堆积现象,海上环卫工作达到精细化水平。最终彻底解决海漂垃圾污染问题,实现岸滩、河流入海口和近岸海域垃圾治理常态化,进一步打造整洁海滩和洁净海面。

二、主要任务

依托“河长制”,加强各入海河流的河道保洁,严格控制河流垃圾入海;落实“湾滩长制”,切实强化海岸及海域的环境卫生维护责任,及时清理责任区范围内的海漂垃圾。加强白色泡沫、贝壳等养殖废弃物治理,加强对营运单位及游客的宣传教育和督导,禁止向海域抛撒、倾倒、排放垃圾,从源头做到“垃圾不入海”,保持沿岸、海域环境洁净。严格执行船舶垃圾接收、转运、处置相关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行为。督促各港口码头、滨海旅游度假区(含景区)、海水浴场等开放场所的责任主体做好环境卫生,并加大宣传和处罚力度;公共海域、滩涂环境卫生保洁,由属地海上环卫队伍负责,形成海上和滩涂垃圾的打捞、清运、处置一体化运行机制,实现我市海上环卫的常态化、专业化及精细化管理。

三、作业标准和要求

(一)作业标准

1.海上保洁范围要覆盖近岸海面以及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海滩,并与陆上环卫无缝对接;

2.保持海面整洁,无明显漂浮垃圾、无杂乱海草等,海防堤坝(岸)立面无杂物;

3.滩涂不得有明显垃圾,不得堆放和处理垃圾及渣土等;

4.海上公共设施(浮筒、航标、桥墩等)应保持清洁,无废弃物或水生植物;

5.作业船舶应船容整洁,无明显污渍和破损,废弃物储存设施应整洁、完好。

(二)作业要求

1.实行巡回保洁制度,根据垃圾量和人流量划定重点清扫区域,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和频次,遇到强风暴雨等特殊天气应停止作业并避险;

2.做到日收日清,定时定点,做好垃圾分类,装袋后由转运车辆运至中转站或垃圾终端处理设施,不得就地焚烧和掩埋,严禁裸露堆放在码头、岸边;

3.在作业过程中应控制船舶速度,注意观察水域水流状况、船舶移动、风向潮汐等情况;船舶通过桥梁、管线等跨海建(构)筑物时应观察上空情况,定点作业时系好缆绳,确保作业安全;

4.建立海上环卫作业日志(其中须有船舶出海的时间、路线、航速等内容),详细记录当日航行及环卫作业情况;

5.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清除散落废弃物,并清洗作业装备;

6.建立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保障机制,如发现海上赤潮、疑似危险物品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如发现无人管理船舶、浮尸等,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或动植物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报告。

四、人员及设备配置

1.作业人员(含船舶驾驶员、保洁员等)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作业设备应保持正常运作状态,并严格按规范标准进行操作;

3.海上环卫船舶需配备有效的通信、消防、救生等安全设施设备,作业人员作业时应穿统一标识的工作服和救生衣等防护用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安全制度;

4.鼓励优先采用机械化自动收集装备;

5.鼓励优先采用电动、燃气等清洁能源为动力的船舶;选择的作业船舶防风防浪、安全可靠,外观简洁大方;

6.鼓励各地政府结合渔民转产转岗部署,租用或征用符合条件的渔船,优先聘用转产转岗渔民,在渔船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开展海上环卫作业。

五、责任分工

按照市政府办印发的《进一步加强海漂垃圾综合治理行动方案》(榕政办〔2021〕14号)的相关要求进行分工。

六、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建立海上环卫工作机制、加强海洋垃圾污染防治对于保护全市海洋环境的重要作用。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海上环卫工作,将河(湖)长制和湾(滩)长制有效结合,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查找水域污染源头,从源头上控制,彻底改善因入海口涌出垃圾污染海洋的情况;市直各部门要主动作为,高效处置日常工作中所涉的海上环卫事项,确保海上环卫工作无缝衔接、顺畅运转。鼓励各类环保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岸滩和海漂垃圾清理及海洋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二)加大投入做好保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海上环卫运行经费主要由相关县(市)区财政承担,湾(滩)长办每年根据各地海岸线长度和海漂垃圾清理整治考评结果,按照相关规定将省、市级资金下拨各地。相关县(市)区结合本辖区岸滩和近海海域保洁区域实际,合理规划设置停靠码头和垃圾运输车辆路线,有条件的优先考虑租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码头,解决好“垃圾上岸”问题。

(三)积极推广科技手段。对于位置偏僻、人流较少的海滩(湾),要合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及时发现、有效掌握海漂垃圾的动态和规律,尤其是对涌出的垃圾进行实时监控。逐步建立科技巡察和人工清扫相结合的海上环卫作业模式,有效配置机械化作业设备,大力提高岸滩清扫保洁和海上作业机械化水平;在扎实推进我市海上环卫工作的同时,全面实施垃圾分类。

七、考评办法

根据海漂垃圾视频监控系统定点复检和无人机航拍定期抽检结果,结合省级以上部门通报情况,按照《2020年福州市海漂垃圾治理考评方案》要求,定期通报海上环卫工作运行及海漂垃圾综合治理情况,年度考评结果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根据考评结果,按照省、市级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及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细则给予奖惩。各县(市)区应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建立全面、准确、客观的监督考核制度,对海上环卫队伍及海漂垃圾综合治理情况进行考评,实行付费与考核结果相挂钩,共同努力推进我市海上环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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