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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龙警方紧急提示
近日云龙警方在“断卡”行动中发现,云龙县诺邓镇、长新乡等地个别群众在不知道钱款来源的情况下,有偿甚至无偿将个人银行卡、第三方支付账号借与他人转账,导致个人银行账号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异地冻结,下一步将面临被联合惩戒甚至被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6年12月20日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犯罪,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将以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售、出借、购买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其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的惩戒措施。通俗来说,就是该措施启用后,相关个人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ATM机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和手机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在淘宝快捷支付购物等,同时也不能使用微信、支付宝收发红包和扫码付款等;相关人员在惩戒期间内不能在所有银行机构开办个人或对公账户,不能注册支付宝账户,不能开通微信支付等。
请广大群众务必保持清醒头脑,不踩法律红线,切勿因“蝇头小利”或“好意施惠”而出租、出售、出借本人银行卡、电话卡及支付账户,避免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加强自身法律学习,提升个人反诈防骗意识,对于个人银行卡、手机卡、微信、支付宝、身份证信息等信息需要妥善保管,对曾有银行卡、电话卡遗失的群众,建议持身份证到银行、通讯营业厅及时查询处理。如发现买卖“两卡”违法犯罪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云龙县公安局
2021年11月2日
来源:平安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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