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6年,陈某和冯某通过家人介绍认识,二人年龄相仿,家里人都催促二人结婚,二人迫于家中的压力,和对方进行相亲。2017年,二人根据当地农村的习俗,在农村举行了结婚酒席,但二人并未办理结婚手续。然而就在不久之后,二人由于生活中矛盾颇多,选择分手,冯某回到自己的娘家居住。然而就在冯某回到自己的家中之后,却意外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了,后冯某独自一人将孩子生下,但是陈某也对孩子不理不睬。孩子出生后,冯某给儿子取名为小冯,后起诉要求陈某支付小冯从出生起至年满十八周岁止的抚养费,而陈某表示,由于儿子并未和自己姓陈,于是拒绝给付抚养费。法院受理此案后,积极进行调解,向陈某释明法理,后双方顺利达成调解协议,陈某按月给付给小冯抚养费。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本案中,小冯是陈某的非婚生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故陈某应当对小冯尽到相应的扶养义务,虽然陈某不直接抚养小冯,但其应当负担小冯的抚养费。而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故陈某不得以非婚生子女小陈不随自己姓为由,拒绝承担抚养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法律依法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且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不得以子女不随自己姓为由,拒绝承担抚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