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垦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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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垦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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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监督下,汉寿县某镇政府为违法行为人李某某垫付的复垦费用25余万元全部被追回。

2018年5月,李某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挖塘修建钓场,共毁损基本农田6800余平方米。相关部门立案调查后曾责令李某某尽快将毁坏的基本农田进行复垦,然而,李某某虽对毁损的基本农田进行了部分复垦,但复垦进度和质量远远达不到要求。

为此,该镇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代李某某将毁损的基本农田进行了复垦,垫付复垦费用共计25万余元。

2021年,汉寿县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发现了该案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的“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和常德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对“严禁各级政府用财政资金为他人责任‘买单’”的明确规定,汉寿县检察院向该镇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该镇政府依法履职,及时收回用财政资金代李某某支付的复垦费用。

接到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后,镇政府认识到了问题所在,积极履职。经检察机关的释法说理,李某某也逐渐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不能由政府来“买单”,于是主动将上述复垦费用25万余元上缴至镇政府财政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