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公开宿埇检刑诉〔2021〕Z212号 起 诉 书:
被告人郭莉,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66********,汉族,硕士研究生。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小区**栋**室。
2007年6月至2013年4月任宿州市埇桥区**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2013年4月至2013年9月任宿州市埇桥区**街道党工委书记;
2013年9月至2017年10月任宿州市埇桥区**研究室主任;
2017年10月至2019年4月任宿州市埇桥区**机关工委书记;
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任宿州市埇桥区**机关工委二级主任科员;
2020年1月至今任宿州市埇桥区**机关工委一级主任科员。
被告人郭莉于2021年1月14日被宿州市埇桥区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到案,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采取留置措施。
2021年4月13日刑事拘留,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拘留;
同年4月22日决定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埇桥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郭莉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套取安置房屋面积对外出售事实
2011年5月,宿州市埇桥区**街道办事处**地开始拆迁,宿州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具体实施。被告人郭莉时任**街道办事处主任,2011年12月,**街道办事处与拆迁安置户黄某某签订货币补偿协议,黄某某获得货币补偿款人民币1049900元。郭莉欲为自己、时任**街道办事处财政所长秦某甲欲为其弟秦某乙购买安置房,郭莉、秦某甲先后找到**拆迁公司经理杨某甲,杨某甲提议可将黄某某的货币补偿协议转换为产权调换协议,套取安置房屋面积,郭莉同意并安排杨某甲具体操作协议转换事宜,安排秦某甲支付拆迁补偿款及收回购房款。杨某甲制作虚假的黄某某户申请产权调换的情况说明,郭莉在情况说明上签字确认,套取出的安置房屋面积分别出售给郭莉(以于某某名义)95.46平方米、出售给秦某甲88.44平方米、出售给朱某某86.62平方米、出售给邵某某117.96平方米、出售给张某某19.62平方米,杨某甲与上述五人签订虚假拆迁安置协议并经郭莉签字确认。后五人的购房款共计人民币1049900元缴至**街道办事处财政所。
2012年3月,杨某甲为帮助朋友购买安置房,向郭莉提议以相同方式将拆迁安置户郝某某的货币补偿协议转换为产权调换协议,郭莉同意,后杨某甲将套取出的安置房屋面积分别出售给王某甲86.63平方米、出售给王某乙86.63平方米、出售给杨某乙62.13平方米,杨某甲与上述三人签订虚假拆迁安置协议并经郭莉签字确认。后三人的购房款共计人民币564364.18元缴至**街道办事处财政所。
上述八人购买的安置房当时市场价值人民币2275715.2元,实际支付购房款人民币1614264.18元,另八人领取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奖金人民币137061.86元,致使国家遭受损失人民币798512.86元。
2021年2月4日,被告人郭莉通过家人将滥用职权给自己购买安置房所造成的部分国家损失人民币154000元退缴至宿州市埇桥区会计中心账户。
二、以虚假发票冲账报销单位非正常支出事实
被告人郭莉担任**街道办事处主任期间,于2010年至2012年,多次从时任**街道办事处财政所所长秦某甲处支取公款人民币322568.5元用于请客、招待、送礼、旅游等单位非正常支出。郭莉安排秦某甲以虚假发票报销冲账,报销的所有发票均经郭莉签字同意后向会计报销。
2008年1月至2013年12月,被告人郭莉为解决**街道办事处用于请客、招待、送礼等非正常支出,安排时任**街道办事处城建助理员代某某虚开城建类发票人民币908810元报销冲账,报销的所有发票均经郭莉签字同意后向会计报销。
检方认为,被告人郭莉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宿州市埇桥区**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期间,滥用职权、谋取私利,致使国家遭受损失人民币2029891.36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郭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部分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郭莉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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