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

为总结推广提升司法惠民服务中心诉前化解矛盾纠纷的经验做法,落实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党史学习教育要求,深化 “ 我为群众办实事 ” 实践活动,茂名市委政法委牵头,联合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市法学会、市法官协会、市律师协会和市中立法律服务社,在全市组织开展 “ 双百 ” 案例(百个风险警示案例、百个成功调解案例)征集活动,最终 评选出 100 个风险警示案例和 100 个司法惠民服务中心成功调解案例。

成功调解案例,均为 司法惠民服务中心联调员调解成功的、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具有典型意义的、人民群众身边常见的矛盾纠纷,类型主要包括邻里纠纷、合同纠纷、侵害赔偿纠纷等本地多发矛盾纠纷, 是司法惠民服务中心联调员深入贯彻 “ 调解优先、调判结合 ” 工作原则的具体实践和典范,是联调员调解艺术和智慧的结晶,也是调解工作成功经验和调解方法的具体呈现。

今天起,将持续推送司法惠民服务中心成功调解案例,期待能 为 司法惠民服务中心 联调员及其他调解实务工作者做好调解工作提供更多有益参考借鉴,发挥出典型案例树立行为规则、传递价值选择等价值作用,引导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将矛盾纠纷带进司法惠民服务中心化解,让法治观念更加深入人心!

案例一

劳某诉吴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顾

劳某系茂名市茂南开发区某楼房的屋主,其一直将名下楼房租赁给吴某经营幼儿园。 但自2019年起,吴某便开始陆陆续续拖欠房屋租金,至起诉时已拖欠近十五万元租金。 劳某多次向吴某追讨,但吴某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付租金。 劳某也曾找到辖区司法局求助,司法局经过调解,因吴某实在没有偿还能力而无法得出双方满意的方案。 劳某无奈,只能依据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将吴某告上法庭。

【调解过程及结果

茂 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司法惠民服务中心受理该案后,经与原、被告沟通,了解到吴某经营的幼儿园系一家老牌幼儿园,十几年来一直为社区提供优质的幼儿教育。 但因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招生锐减,使得该幼儿园逐渐入不敷出。 吴某一直热忱于幼儿教育,对幼儿园有着非常深厚的感情,说起幼儿园面临的困难忍不住潸然泪下。 其称想过很多解决方法扩大招生,但因幼儿园老旧,自己又没有资金重新装修而收效甚微,甚至连老师的工资都是其通过贷款来发放的。

调解员在厘清法律事实基础上,首先与原告分析当下疫情的客观因素对被告的经营状况造成的重大影响,说服原告接受调解的方式解决该纠纷。 其后,从情和理两方面耐心对双方进行“背靠背”的开导,释明法律规定,一方面希望劳某考虑到多年来双方一直合作的情谊,能够充分考虑幼儿园的困境适度作出让步。 另一方面,因劳某主要依靠租金作为生活来源,希望吴某也体谅劳某的焦急与无奈。 通过鼓励双方互谅互让、共克时艰,双方的情绪逐渐平复,劳某同意减免了部分租金。

但吴某称如果幼儿园想扩大招生,必须有大量的资金重新装修,所以,哪怕劳某减免了资金,受限于幼儿园的经营状况,其也无力分期偿还剩下的租金。 综合考虑幼儿园的情况后,调解员创新地向吴某提出能否引进第三方投资的方式解决纠纷,即通过将幼儿园以转租的方式转让给具有出资能力的第三方经营者,吴某可以用转租的费用还清拖欠劳某的租金,而另一方面,幼儿园也可以在第三方经营者的投资下重新装修继续生存下去。 吴某本已作好幼儿园关门的无奈打算,听到调解员的方案后,重新燃起希望,通过多方打探,终于寻找到一位有意愿的第三方经营者。 但这位第三方经营者对幼儿园的经营方式、装修等有着很多自己的要求,需要屋主劳某对租赁合同作出大量修改。 面对这样的情况,调解员毫不气馁,不厌其烦地继续做调解工作。 经过调解员与吴某、劳某、第三方经营者的反复沟通磋商,最终促使第三方经营者成功承租幼儿园,吴园长获得转让费后,成功与劳某达成分期偿还租金的调解方案,双方调解成功,终握手言和。

【案例评析

受新冠疫情影响,很多小企业都遇到生存危机而引发诉讼。 此类纠纷案情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不应简单粗暴地判决了事,而应综合考虑案件情况,从尽可能让企业继续生存的角度,通过调解等方式更好地解决纠纷。 本案中,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司法惠民中心通过不厌其烦地调解工作,创新地提出“蓄水养鱼” 的调解方法,一举多得解决了多个问题,不仅化解了矛盾,还使得幼儿园重新焕发活力。 同时希望其他小企业在遇到困难时,不要气馁或放弃,可以借鉴本案的处理方法,发挥智慧以便更好地渡过难关,让企业的经营焕发活力,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注入新的力量。

案例二

李某某拖欠工人工资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19 年12月31日,信宜市大成镇司法惠民服务中心、综治维稳中心、大成司法所接到来访人三级承包商李某某的反映,其承建大成镇街某住宅楼的外墙,现因二级承包商许某某拖欠工程进度款导致其拖欠二十多位外地工人2019年9月至12月共计三十多万元的工资,一直没有办法支付,导致工人没领到工资,没法回家过年。 请求大成镇人民政府调处解决,帮助解决拖欠工人工资的问题。

【调解过程及结果

首先,关于罗某出借给伍某借款本金数额认定的问题。 虽然伍某向罗某出具的借据上写明借款金额为30000元,但罗某在出借时即扣除了1500元作为利息,罗某实际出借金额为28500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 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故本案中,罗某出借给伍某的金额应认定为28500元。

其次,关于罗某出借给伍某的借款应如何计算利息的问题。 伍某向罗某出具的借据上没有写明利息计算方法,双方口头约定按月利率5%计算利息,伍某也每月按月利率5%支付利息给罗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和 第三十一条规定 , 2020 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因本案借款合同成立于 2020 年8月20日之前,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故自2019年9月27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年利率3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起诉时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 (15.4%) 计算。 对于伍某支付利息超出法律保护的部分,应抵减相应本金,并按照息随本清的方式,按抵减后的本金为基数计算利息。

最后,经法官核算,根据伍某的还款情况,至罗某起诉时,伍某尚欠罗某借款本金为9581元,利息已清偿至起诉之日,与罗某起诉请求的借款本金30000元相差了20419元。

2019年12月31日,工人们来到大成镇人民政府,把相关情况及来意向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说明,请求大成镇人民政府帮助予以协调处理。2020年1月7日、8日,镇政府、镇综治维稳中心、司法惠民中心、大成司法所、劳动局、镇调解委会等多部门组成协调小组迅速介入此事。在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后,与楼主、各承包商、工人代表多方磋商,与各承包商、工人核实确认劳资其真实性,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方的因素,以解决工人能领取到工资为核心作为调处工作的重点,拿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协调小组从楼主方面入手,积极做楼主思想工作,说服楼主同意先垫付工人工资。2020年1月8日下午,在镇政府、综治维稳中心、司法惠民服务中心、大成司法所、劳动局、镇调解委会主持下,各方人员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各方当事人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为解决工人能顺利领取工资春节前回家过年,楼主同意直接垫支工人工资总额人民币三十多万元,该款项楼主、一级承包商、二级承包商、三级承包商方确认作为各方对应相联的工程合同中的工程进度款结算;

二、支付方式:楼主于2020年1月10日通过银行转账到各工人的个人银行账户,以银行转账清单确认;

至此,在各方的协同配合下,一场群体性纠纷得到化解。

【案例评析】

本案是常见的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纠纷,涉及人员较多,时间紧,工作难度大。 此案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既要按劳资纠纷劳动争议及农民工工资问题处理,又要协调方方面面,并且做好纠纷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还需要在短时间内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 在工作中要有大调解工作的意识和做法才能把纠纷调处好。 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尤其是临近春节,因民工讨要工钱而引发群体事件和暴力事件屡有发生。 作为弱势群体,当无力承担在讨薪过程中所背负的高昂时间成本、经济成本时,民工群体往往会采取简单粗暴手段,从而引发群体事件或暴力事件。 因此,以低成本、高效率的人民调解和协商的方式介入农民工工资拖欠纠纷,是迅速有效解决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的最有效的方法。

在调解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纠纷中,应该注意几个方面: 一是有效疏导情绪,防止矛盾升级。 由于多方因素导致的法律意识不强等原因,民工在讨 薪中很容易产生情绪波动,加剧劳资双方的矛盾。 因此,人民调解员在介入调解的过程中,要注意运用适当的言语和接待方法疏导民工抱怨、对立等负面情绪,积极同其建立起信任感,防止其采取过激行为,导致双方关系恶化。 二是及时沟通各方,迅速弄清事实。 对于节前发生的民工讨要拖欠工资矛盾来说,人民调解员要同矛盾中涉及的各个利益方及时联系沟通,快速区分和还原出事实的真相,为实现矛盾化解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是耐心明理释法,寻找破解关键。 灵活采取沟通方式,分别替矛盾各方分析其在此次纠纷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案说法,让拖欠工资方明白无论是依法还是依理,都应该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协议自觉履行支付义务。 通过仔细分析纠纷的特点,找出化解纠纷的关键点,并围绕关键点确定化解的方向和办法,并可引入驻村律师,共同参与分析。 四是搭建调解平台,多方力量配合。 时机成熟后,人民调解员要积极搭建调解平台,组织矛盾方心平气和地面对面交谈,协商调解方案。 在调解过程中,引入各方力量,形成多方相互配合的矛盾化解合力。

案例三

张某权与张某德相邻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21 年,钱排镇村民张某德建房装修需搭排棚,而搭排棚会阻碍张某权等人的出入,由此产生纠纷,经村委会调解无果,申请镇司法惠民服务中心调解。

矛盾发生的起因是张某德的新房子需要装修,而张某德的房子与张某权的房子相邻太近,张某权担心会对自己有所影响,所以不同意张某德进行装修。 张某德表示只是在建造自己的房子,但张某权不让搭棚装修,而且以前张某德大哥卖了20平方给张某权他们建路,却没有经过张某德同意,现在张某德要装修却不被允许,工人来了三次又被赶走三次,张某德心生不满,表示不打算装修了但却要将装修材料放在原地让大家都不方便通行。

【调节过程及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某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法院予以认定。 被告人熊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拘役四个月的意见,量刑适当,予以采纳。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熊某的行为造成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主观存在过错,已经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 故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被告熊某赔偿国家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费人民币4000元,并在高州市级以上主流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高州法院遂判决: 被告人熊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十日内赔偿国家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费人民币4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十日内在高州市级以上主流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了解此纠纷后,为了使纠纷尽快得到解决,维护社会稳定,镇司法惠民服务中心立即组织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出众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2021年1月5日,钱排镇综治办、钱排司法所联合调解此矛盾纠纷,组织矛盾纠纷双方到现场进行面对面的调解。

调解员将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双方当事人并请双方当事人讲事实讲依据各自发表意见。

张某权表示,张某德的新房子需要装修,而张某德的房子与张某权的房子相邻太近,张某权怕对自己有所影响,所以不建议张某德装修太快。调解员就此询问张某权想要张某德什么时候可以装修时,张某权表示张某德什么时候都可以装修,但是房子距离太近了就不好。调解员发现了双方屋地界线是矛盾纠纷的关键,于是继续询问张某权,请其详细阐述为何装修会与张某权太近。张某权表示装修后两间房子之间的界线就没有缝了,不可接受。

随即调解员询问张某德的意见,就双方屋地界线问题进行商量。张某德表示只是在建造自己的房子,但张某权不让搭棚装修,以前张某德大哥卖了20平方给张某权他们建路,却没有经过张某德同意,现在张某德要装修却不被允许,工人来了三次又被赶走三次,张某德对此有所不满,表示不打算装修了但却要将装修材料放在原地让大家都不方便。

在矛盾即将激化的时候调解员及时开解张某德,调解工作人员向张某德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对其进行宣传教育,使其认识到其以堆放的装修材料阻碍张某权、张某铭出行的行为侵犯了张某权、张某铭的相关权益,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并劝说张某权方换位思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且念及张某德兄弟兑换土地给张某权等人,否则张某权等人连进屋的路都难修,而像现在这样离大路近,开小车进来也可以,这是当初张某德兄弟对张某权等人兑换地的结果,现在也希望张某权方念及这件事情也对张某德有所相让。调解员用背对背方式成功劝解双方并缓和气氛,让调解得以继续进行。

张某德还是有所不满,表示要拿回自己兑换给张某权等人的10平方土地。调解员就此事提出折中意见建议张某权将张某德房子旁边的界围墙让给张某德做排水沟,并且路口让他搭排棚装修,而且路仍然是路,不再提十平方地的事。至此张某德还继续要求赔偿误工费,而张某权方同时表示没有理由再让地给张某德,修路的地已经买下了并且给了钱。

对这种状况,调解员分别对双方晓之以理。对张某德方加以分析说明,张某德大哥已收卖地钱,如今张某权将房子界线地让给张某德一方修排水沟,这些地至少有6、7平方。张某德听后同意了调解员的建议。对张某权方阐明法律关系,因张某权方并不是直接向当事人张某德买的地,如果张某德要拿回他的地张某权方连入屋的地也难做成,最终张某权方也只能告张某德大哥才能要回买地的钱,而且到时入屋的路都要重新修,花费更大。张某权和其儿子商量后表示同意调解员的建议。双方均同意达成调解协议,调解成功。

争议双方就解决此次纠纷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1、张某德自愿十天内清理堆放在张某权张某铭房屋路口的装修材料;2、张某德房屋与张某权、张某铭房屋相邻的界线砖墙由张某德负责拆除修建排水沟,排水沟保证最窄的地方15公分以上,张某权、张某铭如果需要重建界线砖墙,由他们自行在排水沟边建起;3、张某权张某铭任何一方不得阻拦张某德搭排栅装修房屋外墙;4、双方不能再因双方房屋之间路口的土地权属产生矛盾;5、张某德承诺1月31日前装修好并拆除排栅。

【案例评析】

此宗案件中,双方争议点多,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详细了解纠纷的起因、经过以及双方的意见之后,明确了双方争执的具体问题事由,理清双方的需求,有针对性的对双方进行了劝说工作,对双方提出了一系列有建设性的建议,有力地推动了调解的进行。双方是因屋地界线问题协商不成而起争端,发展到堆放建筑材料阻碍出行道路时矛盾纠纷激化。调解此类纠纷,需快速找出矛盾焦点及解决办法。无论是妨碍对方出行亦或是阻止对方进行自家房子的装修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是不可取的,对解决问题百害而无一利。纠纷双方是邻居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相邻关系有关内容,双方应友好协商,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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