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云逸年谱中解放战争时期规定的弹药基数标准
8月4日 袁仲贤、周骏鸣致电中央军委: “军委前规定弹药基数标准,我们未收到,此次杨立三同志传达,我们当按军委规定基数执行。有几种特种弹药基数,军委未有规定,我们研究:战防炮弹七O发,火箭筒二O发,卡宾、汤姆、冲锋枪百发,枪榴弹十五发为一个基数。”关于基数补给, “野战军除随武器一个基数,另纵队、兵团各控制一个基数。卡宾、汤姆、冲锋枪,除随武器一个基数,另兵团控制一个基数。轻机枪、步枪,纵队控制一个基数,兵团不控制。炸药,除每连一百斤,另纵队控制两千斤,兵团控制一至两万斤。”
8月11日,中央军委致电华东军区并告华东局及杨立三:“你们七一通令所规定的较华北为高的弹药补给基数,不仅基数标准(军委辰艳致华野并告华东局电中曾提到基数标准的规定)上应照立三的传达改变,在携行与控制基数上,亦应照华北的规定,经军委批准施行,以求一致。”“关于基数标准:手榴弹(战斗人员四颗),步枪弹(四十发),轻机枪弹(五百发),重机枪弹(一千发),掷弹筒弹(二十发),五零(自制)、六零炮弹(各五十发),八二迫击炮弹(四十发),山野炮弹(三十发),应照军委上述规定改变。”其他可暂照你们规定执行。“关于携行与控制基数:一般部队均应只携带一个基数,纵队或兵团亦只应控制一个基数,不是两个基数。另由军区后勤司令部,在接近前线的兵站,控制一个或两个基数,非到前线打响与得兵团首长命令,不能拨发。这种办法在内线作战完全适用,即使攻打大城市,两个基数以外的数目,亦必须控制在后勤兵站手中,准备随时补充前线,较能减少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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