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等政策规定,北京市各类城镇企业(包括私营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包括农民合同制工人),如果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满1年后,非因本人意愿失业的,在办理失业登记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等相关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金

需要根据本人缴纳失业保险年限(包括视同失业缴费年限)确定领取期限和标准,具体如下:

一、领取期限

累计缴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

3个月

;累计缴费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

6个月

;累计缴费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

9个月

;累计缴费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

12个月

;累计缴费满5年以上的,按每满1年增发1个月,

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

不足1年

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2年期限内,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不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月数可以与之前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月数合并计算。

视同失业缴费年限是指北京市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在计算领取月数时,可以与实际缴纳失业保险年限合并计算。

二、领取标准

领取标准按照不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和领取期限确定具体领取标准。

在12个月及以内的发放标准为:累计缴费满1年不满5年的,标准为

1816

元;累计缴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标准为

1843

元;累计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标准为

1870

元;累计缴费满15年不满20年的,标准为

1897

元;累计缴费满20年以上的,标准为

1925

元。

领取期限在12个月以上以及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内的,全部按

1816

元发放。

对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个体经营、兴办企业,可以凭营业执照,一次性领取全部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实际上,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除了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外,符合条件的,还可以同步享受以下五项失业保险相关待遇:

一、免缴医疗保险

失业人员失业期间个人不用缴纳医疗保险,需要缴纳的医疗保险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直接支付,并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缴费手续。

二、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不含因打架斗殴或交通事故等行为致伤、致残的)并在定点医院就诊的,可以另外领取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60%至80%的

医疗补助金

,具体标准为:

1、累计缴费不满5年的,补助比例为60%;

2、累计缴费满5年不满10年的,补助比例为65%;

3、累计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补助比例为70%;

4、累计缴费满15年不满20年的,补助比例为75%;

5、累计缴费满20年以上的,补助比例为80%。

如果是患危重病,按以上规定给予补助后,个人及其家庭负担医疗费仍确有困难的,还可以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标准可以达到本人应领失业保险金总额的2倍。

三、生育补助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采取计划生育措施的,可以按失业保险金标准申领3个月的生育补助。

四、最低生活保障

失业人员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五、丧葬抚恤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将参照北京市在职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5000元。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再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抚恤金标准按失业人员死亡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数额和供养人数发给。供养一人的,给付6个月;供养两人的,给付9个月;供养三人或三人以上的,给付12个月。

文/华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