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检察
徐某某等人集资诈骗案
1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被告人徐某某、余某某经预谋,在宁波市海曙区设立宁波锦泰金融服务外包公司(以下简称“锦泰金融”公司)。
“锦泰金融”公司对外营业期间,由朱某某(另案起诉)出面作为“锦泰金融”公司经营负责人,通过“锦泰金融”公司的网络借贷平台发布“秒标、7天标、1个月标、3个月标”等虚假的借款人信息,造成该“锦泰金融”公司正常经营借贷业务的假象,对外谎称投资即可获得1%-24%不等的年化收益率,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集资。2017年5月,“锦泰金融”公司出现兑付问题。
经查,该“锦泰金融”公司累计非法集资约2500万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归还本息及返利共计约1900万元,造成损失约600余万元。被告人徐某某将上述集资款中至少240万元占为己有,用于其上海公司投资人的兑付;被告人余某某则将上述集资款中至少120余万元占为己有,用于支付“锦泰金融”公司设立前其个人债务等事由。截止案发,共20余名被害人报案,涉及资金593万余元,已归还240万余元,实际造成损失353万余元。
2 履职情况
2018年12月21日,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徐某某、余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徐某某提起上诉。2019年3月15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3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检察机关成功追诉集资诈骗“幕后老板”的案件。2018年3月,检察机关受理朱某某“锦泰金融”公司P2P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在案件的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该朱某某名义上是公司负责人,但并非犯罪的发起者以及资金的实际使用者,该案主犯另有其人。
为进一步深挖犯罪,检察机关发现作为证人的部分公司业务员谈到该公司曾经邀请“米利金融”的业务员前来“授课”,由此显示该“锦泰金融”可能与“米利金融”有从属或者合作关系。根据该线索,检察机关积极引导侦查,深入调查“米利金融”的相关犯罪人员,获得了徐某某为“锦泰金融”的负责人这一线索,后将徐某某追诉到案。
在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在徐某某已确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基础上,以梳理资金流水去向为关键点,结合相关言词证据,发现本案中一方面融资成本远远高于企业正常盈利水平,所融资金的损失和无法偿还不可避免;另一方面所募资金绝大部分被徐某某等人用于“借新还旧”的循环融资和归还个人债务,依法认定徐某某构成集资诈骗罪。本案提起公诉后,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有力地打击了非法集资犯罪。
END
来源:宁波检察、 智慧检务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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