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因涉及提供虚假资料、擅改保险费率等多项违法行为被责令整改。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简称“人保财险山西省分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300号

主要负责人:张宝辉

当事人:张小平

住址:山西省长治市城区

职务:时任人保财险山西省分公司副总经理

当事人:祁瑞锋

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职务:时任人保财险山西省分公司责任信用险部高级主管

当事人:李威

住址:太原市和平南路

职务: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农险稽查岗主办

当事人:张思维

住址:山西省阳泉市开发区

职务: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城区支公司经理助理

当事人:凌云

住址:山西省阳泉市开发区

职务: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城区支公司经理

当事人:董宁

住址:阳泉市平定县

职务: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经办

当事人:李银辉

住址:阳泉市城区

职务: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农险部副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人保财险山西省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财险山西省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业务资料

2019年8月27日至2019年9月30日,我局对人保财险山西省分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期间,人保财险山西省分公司向检查组提供的关于车辆享受增值服务的说明,该说明所表述有关服务金额与实际财务凭证不一致。人保财险山西省分公司前后三次向检查组提供关于农险专家费有关情况的材料,三次提供的资料均不一致。时任人保财险阳泉市城区支公司经理助理张思维、时任人保财险阳泉市城区支公司经理凌云、时任人保财险阳泉市分公司农险案件处理岗经办董宁、时任人保财险阳泉市分公司农险部副经理李银辉、时任人保财险山西省分公司农险稽查岗主办李威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车辆享受增值服务的说明及业务财务凭证、关于请提供有关客户增值服务费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关于客户增值服务费有关问题的再说明、关于阳泉市分公司农险专家费有关情况的说明、2018年林业理赔专家参与工作表、2019年某笔10000元专家费用涉及的赔案明细、关于提供你公司出具资料前后不一致情况说明的通知、关于出具资料前后不一致的情况说明、相关责任人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人保财险山西省分公司下属7家分公司销售的关于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保单所记载的保险费率与向中国银保监会备案的保险费率不一致,涉案金额共计776.67万。时任责任信用险部高级主管祁瑞锋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时任省公司副总经理张小平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保单、投保单、业务系统截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和费率表、涉案保单明细表、人保财险山西省分公司关于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录单问题的情况说明、相关责任人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提供虚假的业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山西省分公司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张思维、凌云、董宁、李银辉、李威警告,并分别处1万元罚款。

上述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山西省分公司责令改正,处35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张小平、祁瑞峰警告,并分别处7万元、5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1年10月28日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图文制作:山西广电融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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