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财政资金支持,用于资助其开展研发活动。加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绩效管理,每3年考核一次,对考核优秀的,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研发费用后补助……11月7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为构建新发展格局,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引导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加快发展,我省下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江西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新型研发机构可享受科研事业单位同等待遇

据介绍,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无行政级别、无固定编制,研发经费稳定、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机构。

鼓励国家“大院大所”、知名高校、上市公司及大型企业,在赣设立综合性、高水平、对江西省产业转型升级具有支撑和引领作用的重大新型研发机构。统筹省级科技专项资金,鼓励市县统筹相关资金择优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省政府牵头引进的重大新型研发机构,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由省、市政府共同给予支持。鼓励已开展创新券政策试点工作的地区,将新型研发机构纳入支持对象,参照有关管理办法实施。新型研发机构在申报、承担各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时,可享受科研事业单位同等资格待遇。引导传统科研机构向新型研发机构转变。

  经认定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最高可获百万元资助

鼓励从事研发活动的单位申请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经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财政资金支持,用于资助其开展研发活动。加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绩效管理,每3年考核一次,对考核优秀的,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研发费用后补助,已获得其他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后补助经费支持的机构不重复支持(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利用非财政性资金开展研发给予资金奖励

鼓励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利用非财政性资金开展研发活动。对上年度非财政性资金研发经费占总研发经费比例超过85%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不超过上年度非财政性资金研发经费支出额度20%的奖励(单个机构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已享受其他各级财政研发费用补助的机构不重复奖励。

  符合条件的给予免征进口关税等税收优惠

“十四五”期间(2021-2025年),符合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条件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未能享受以上税收优惠的企业类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可给予一定的补贴,每年每家补贴额度不高于200万元。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组建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

加强计划类项目经费引导支持。引导新型研发机构独立或联合申报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项目、产业开发专项、技术改造项目。鼓励新型研发机构组建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科技创新基地。

  鼓励研发机构联合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围绕重点产业和关键技术领域联合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成果转化的成效,作为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的重要条件。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活动参照《江西省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若干规定》(赣府发〔2016〕20号)等政策执行。新型研发机构科研人员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技术成果转让等,可作为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的业绩条件。博士后研究人员同等享受在站期间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投融资支持

发挥金融资本作用,加大对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投融资支持。发布新型研发机构优秀科技成果“白名单”,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为新型研发机构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科技金融服务。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支持和参与新型研发机构发起设立针对新型研发机构孵化企业发展的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各类科技风险投资基金,采取市场化机制,投资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在科创板上市融资。

  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在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按规定带项目和成果到新型研发机构兼职工作,或离岗创办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离岗创办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尚未实现盈利的可按规定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返回原单位时接续计算工龄。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通过实施股权期权引才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通过实施股权、期权等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新型研发机构引进且符合省、市相关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同等享受有关政策资金奖励,以及落户、住房、医疗、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项目用地分级保障

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项目用地,实行分级分类保障。为工业生产配套的新型研发机构项目用地且与其他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执行工业用地政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非营利性新型研发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困难减免。

文/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章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