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面蓝色字体关注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
近日
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业主将私家车辆免费停放在小区公共区域停车位后,挡风玻璃被损坏,因小区监控瘫痪无法找到侵权人,业主便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法院审理认为,业主停车未付费,物业公司对业主车辆安全不具有完全注意义务,遂驳回业主的诉讼请求。
案件详情
陈某居住某小区。2021年7月17日,陈某在小区露天停车位停车期间,车前挡风玻璃被损坏。陈某发现后立即报警,但该小区相关区域因监控老旧无监控画面,民警无法找到侵权人。
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不能提供监控无法找到侵权人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车辆损失。物业公司认为监控设施设备早已瘫痪并将该情况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小区业主,自身已尽到了监控设施设备合理的管理义务。双方为此争执不下。承办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人负有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即物业服务人基于法律规定对小区范围内的财产安全仅在合理措施范围内具有保护义务。该义务系物业服务人对业主财产的一般管理人义务。而车辆在公共停车位上发生的前挡风玻璃的损坏则属于完全注意义务范畴。
陈某将车辆停在小区公共停车位,并未向物业公司交纳停车管理费,因此,陈某与物业公司之间就案涉车辆并未形成具有完全注意义务的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对陈某停放在小区公共停车位上的车辆并不负有完全注意义务。
同时,就小区监控瘫痪问题,物业公司早在2020年8月已上报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亦在2021年6月将小区监控瘫痪解决方案向全体业主进行公示,物业公司已尽到小区监控缺失的告知义务。因此,物业公司对陈某车辆在小区公共停车位被损坏后不能提供监控并不存在过错。陈某主张物业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及交通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因此,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逐渐告别曾经的“有天有地”的独立住宅,而纷纷转入林林总总的高楼、大厦以及大规模的商圈、住宅小区。人们从曾经的只管自扫门前雪的状况,逐步转变为有统一的物业服务人提供公共区域管理和服务的现状。本案的意义在于:
#01
明确了业主才是自身财产安全的直接义务人,在小区整体的物业服务合同框架下,如果就特定财产未单独与物业服务人建立具有完全注意义务的保管合同关系,物业服务人仅在合理措施范围内具有一般注意义务。
#02
明确了物业服务人在对小区监控等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管理的过程中责任承担方式,即只要物业服务人不具有管理上的过错,则不应承担管理责任。随着司法实践的进行,物业服务人与业主之间权责将日趋明晰。
郭军律师
职位:主任律师
电话:400-697-0701
业务专长: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等。
张帆律师
职位:实习律师
电话:400-697-0701
业务专长:房地产继承纠纷、离婚财产分割、债务纠纷、劳动争议、企业法律咨询等。
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697-0701
传真:021-33856629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388号永鼎大厦701-705室(地铁1号线汶水路4号口)
本文编辑:柏如飞 备注:本文素材来源于网络
公鼎开通微信在线咨询
公鼎律所现已开通律师微信在线咨询服务,工作时间为:上午8:30至下午17:30, 如非工作时间无法及时解答您的提问,您即可在平台留言并留下微信号或联系方式,我们会在下个工作日给予您回复,欢迎大家前来咨询,公鼎律所竭诚为您服务!
发现更多精彩
(点击公众号-“在线咨询”,资深律师免费在线解答)
声明:发布图文,来源于网络,为了研习法律、传递信息、宣传法治,与商业利益无关。如无意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