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宝宝都是可爱的小天使,是一个家庭的希望,有人将孩子视为掌心宝,有人却将孩子视为赚钱的工具,事发山东省济宁市,三名年过半百的老人,竟然帮助四川人贩卖亲生骨肉,并获利29000余元,2021年11月9日,济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这起拐卖儿童案的起诉书,还原了案件发生的详细细节。

宫某,男,1958年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

阿凤(化名),女,1966年出生,汉族,农民,文盲。

阿兰(化名),女,1949年出生,汉族,农民,文盲。

法院审理此案查明,宫某、阿凤伙同阿兰等人,以出卖为目的,以每名婴儿4万元至6.7万元不等的价格,贩卖婴儿12次共13人,至山东省平邑县。宫某、阿凤参与全部犯罪,共获利29500元,其中,一名婴儿因交易未成被退回,阿兰参与拐卖儿童6次,共7人。

阿凤归案后,带领公安机关抓获阿兰,阿兰归案后,带领公安机关抓获多名收买人。

宫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宫某具有立功、积极退赃、认罪、悔罪、无前科、年事高、体弱多病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建议法院对其宽大处理。

阿凤的辩护律师提出,阿凤具有立功、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悔罪、积极退赃、上缴全部违法获利、被拐卖儿童处境较好、无前科、家庭生活困苦等,从轻和减轻处罚的情节,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与家人团聚的机会。

阿兰的辩护律师提出,阿兰具有从犯、自首、立功、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初犯等情节,建议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宫某被捕后供述,在兖州消防队西边的胡同,租了一处有十间房的院子,每年租金1万元,原打算让儿子当仓库,后来不好进车,就没用。

后来开旅店时认识的四川人,跟他联系要租房子,其中,有抱孩子的男女和孕妇,也有生小孩的,他知道他们是贩卖孩子的。8月,四川彝族妇女,让他和阿凤帮忙给孩子联系 买家 , 卖 一个给二三千元好处费。

他和阿凤没有生活来源,也想着弄点钱贴补生活、交房租就答应了。四川妇女每次来生孩子,都是提前一星期给他打电话,告诉他们位置后,他们自己找过来,所有卖出的孩子都是四川人自己接生的。孩子出生后,他和阿凤再联系买家,孩子的价格由四川人定,一般男孩6万多元,女孩4万多。

阿凤都是通过她家的亲戚,她表姑阿兰、她哥哥吴某、她侄女的公公李某联系的买家。阿凤知道买家后,会与买家商量加钱的事,如果是很亲近的亲戚就不加钱,比如阿凤的四表哥曾某就没加钱,如果是远亲或是没亲戚就多加一点,多少不定。

等买家来了,他先去四川人房间,把孩子抱到自己住的屋内,四川人不露面,买家先看孩子,相中之后把钱交给阿凤,把孩子抱走,等买家给孩子查完体没事了,阿兰等人再 给阿凤打电话说一下,阿凤扣下加的钱,按照原定的价格把钱交给四川人,四川人拿到钱就走人。卖孩子一共获利29500元,都被他和阿凤花了。

据收买人牛某称,其与上河村的老太太(指阿兰)聊天时,提到弟弟想收养个孩子,老太太说她能找到,是她亲戚生的。过了十多天,老太太打电话说兖州有个男孩,价格是6.1万元。第二天,她和刘某开车拉着老太太到了兖州一处大院里,一个女子领着先看的孩子,看中后给了那女子6万元现金。

收买人朱某证实,姐夫张某说有个女孩,4万元,如果要就准备好钱。第二天,姐夫开车拉着她先去临涧镇上河村,接上介绍人阿兰,朱说小孩是人家自己生的三胎,养不了才送人的,阿兰带路到了一个院子,一男子来开门,进屋看见一个女子抱着一个刚出生、还带着脐带的女孩。其看到孩子长得很好,就把4万元现金交给阿兰,把孩子抱走了。

济南铁路公安处,已解救被拐卖儿童十二名,被解救的婴儿暂时安置在收买人家中收养,并办理了暂时收养“保证书”以保证被拐卖儿童临时收养期间的安全。明确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目前,送往民政部门社会福利院收养确有困难。

收买人出具的保证书证实,收买人保证对收买的12名婴儿不出卖、不转送、不转交他人抚养,不遗弃,保证婴儿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宫某、阿凤、阿兰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在共同犯罪中,宫某、阿凤均参与拐卖儿童12次13人,阿兰参与拐卖儿童6次7人。

宫某、阿凤、阿兰共同预谋、分工,宫某、阿凤共同分赃,阿兰虽未获利,但积极联系收买人,并多次带人到兖州进行交易,根据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参与拐卖的次数、人数,三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故阿兰的辩护人提出,其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阿凤归案后带领侦查人员抓获阿兰,阿兰归案后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同案犯,二人均构成立功,可分别从轻和减轻处罚。阿兰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阿兰的辩护人提出其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宫某、阿凤出卖给曾某的一名婴儿被退回,系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从轻处罚。宫某、阿凤积极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宫某、阿凤、阿兰及其各自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观点与上述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一致的,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法院一审判决,宫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阿凤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阿兰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对 宫 某、阿凤违法所得人民币295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