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改哥!仙游多名男子因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被拘留...

被告人郑少剑,男,1980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21年3月9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建新,男,1976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21年3月11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甲,男,1977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8月13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9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21年3月9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 ,次日由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乙,男性,1973年出生,汉族,聋哑人,文盲,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1年3月10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郑少剑、张建新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及被告人郑某乙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份,被告人郑少剑让被告人郑某甲购买射钉枪等配件组装枪支,被告人郑某甲通过淘宝网上购买一套枪支配件后叫被告人张建新组装成枪支。后被告人郑少剑将该枪支交由被告人郑某乙保管,2021年3月8日被告人郑某乙、郑少剑及其家属主动配合仙游县公安局**派出所在被告人郑某乙家中查获两把疑似枪支,该两把枪分别编号为2021H0039-001、2021H0041-001。经鉴定,送检编号为2021H0039-001的检材可以认定为发射弹药枪支;送检编号为2021H0041-001的检材可以认定为气枪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郑某甲、郑少剑、张建新、郑某乙的户籍材料、郑某甲的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

证人证言:证人郑某丙、许某某、凌某某、林某某、郑某戊的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甲、郑少剑、张建新、郑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鉴定书及其照片;

(现场)检查笔录及其相关材料、照片,淘宝提取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郑少剑、张建新、郑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郑少剑、张建新明知是枪支而非法制造一把枪支并加以储存;被告人郑某乙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被告人郑某甲、郑少剑、张建新刑事责任,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被告人郑某乙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系自首,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乙系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郑少剑、张建新、郑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