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斗门、金湾的街坊
你家的电动自行车应该没上牌吧?
近日,广东省司法厅公布了
《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送审修改稿)》
主要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与维修、
电动自行车登记制度、通行规则、停放与充电、
监督管理、法律责任进行规定。
家里有电动车的斗门街坊
一定要注意了!
不要傻傻地被罚200元
还不知道什么回事?
▲上图为珠海交警在红旗查电动车
11月30日起
广东拟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公用电梯
包括电动自行车蓄电池
部分违规情况将处罚200元
请大家扩散提醒
告诉身边有电动车的亲友
1、后座仅可改装成儿童安全座椅
根据《条例》要求,禁止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销售非法加装、改装或者无合法来源证明电动自行车,同时禁止改装电机、蓄电池;拆除或者改动限速装置;加装或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但将后座改装为儿童安全座椅的除外。
2、电动自行车上牌登记后方可上路
《条例》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方可上道路行驶。这也意味着,《条例》一旦正式实施之后,广东全省实施电动自行车上牌登记管理。(11月2日起,广州已经可以电动自行车上牌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此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撤销登记,收缴号牌、行驶证,并处二百元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
在办理上牌登记上,《条例》也提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广泛设置受理点,简化办理流程,推行网络申请登记,并可以委托电动自行车销售者、邮政企业、保险公司、社区工作站、行业协会等组织协助受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
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注销登记?
根据《条例》规定,当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灭失、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而车辆登记被依法撤销的、以个人名义初次登记满十年或者以单位名义初次登记满七年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号牌、行驶证作废。
3、只能搭载一名未满12周岁未成年人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且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或者疾病,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规范佩戴并督促乘坐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同时,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不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固定儿童安全座椅。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通行宽度从最右侧车行道右侧边缘线算起不超过一点五米。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和交通状况设置限制电动自行车通行路段,但应当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必要时公开征求意见。在一定区域内限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经公开征求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4、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公用电梯
停放与充电是《条例》的第五章节,这一环节也是现实生活中容易引发事故的环节。
《条例》要求,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有条件的已建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实际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道路以及车站、地铁站、医院、商场、公园等大中型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管理、使用应当符合规划用途,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变用途。
在停放规则上,《条例》强调,禁止在住宅内以及建筑物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进入公用电梯。
而在充电环节,《条例》禁止在住宅内或者建筑物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为电动自行车或者蓄电池充电;禁止私拉电线为电动自行车或者蓄电池充电。
不知道各位街坊对电动车
新的管理条例有什么看法呢?
你期待珠海给电动自行车上牌吗?
赶紧把你的想法在评论区也说说吧~
资料来源:南方都市报、网络,由东莞大喇叭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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