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军路微信公众号(ID:military_road)
作者|军路团队
近日,一位大学毕业生入伍现服现役满10年的上士,来信咨询,其结婚满两年今年申请复员返乡,计划随配偶进行易地安置,然而在咨询单位政治工作部门相关业务人员时,被告知:复员不能随配偶进行易地安置,只有安排工作的才可以。
那么,政策上到底是如何规定呢?
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另外,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故而,对于符合易地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并没有限制要求必须是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再从各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相关政策来看。
比如,广东省2020年7月23日颁布了《广东省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实施办法》,《办法》中对退役士兵符合易地安置的条件明确如下: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需要在父母任何一方现户口所在地安置的。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需要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的。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三)因战致残的。
(四)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五)是烈士子女的。
(六)父母双亡的。
(七)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自行找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接收安置的。
同时,在《办法》的第五条还指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第四条第(一)、(二)种情形之一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办理;符合(三)、(四)、(五)、(六)种情形之一的,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办理。
可见广东省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只要符合上述的易地安置条件,就可以选择易地安置。而且条件与国家《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基本保持一致。
再譬如,黑龙江省于2018年10月印发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接收和待遇保障作出了明确规定:
退役士兵原则上由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负责接收,服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符合军队有关规定结婚满两年的,可以异地接收安置。
2018年7月,退役军人事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放宽安置地限制。
《意见》明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随父母任何一方安置;经本人申请,也可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
其中,易地安置落户到国务院确定的超大城市的,应符合其关于落户的相关政策规定。《意见》主要针对的是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放宽了易地安置条件。
故放宽易地安置的条件,或并不适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主要看各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规范),但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易地安置条件,是可以选择易地安置的。
这当然也包括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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