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00年11月20日,李四父亲与张三母亲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1年11月28日,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并确认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
张三母亲于2016年6月15日去世,名下留有A院落。
2017年张三祖母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分割张三母亲名下的一处A院落。法院经审理出具2017年调解书,确认:由张三及其祖母共同继承A院落。
2018年李四与父亲认为2017年调解书损害了其父子二人的合法权益,于是共同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其事实与理由为:第一,李四父亲与张三母亲系夫妻关系。2013年李四父亲与张三母亲复婚,由于法院与民政局之间的信息不能共享,导致法院调解离婚的信息在民政局查不到,所以2013年复婚时民政局依据自有档案信息补发了结婚证;第二,李四与张三母亲之间已经形成继母子关系,其小学至高中阶段的学生档案信息内均明确为母子关系。李四在父母离婚后,于1995年开始跟随父亲共生活,李四父亲与张三母亲结婚后三人共同生活。第三,李四父亲与张三母亲在婚后翻建了A院落,所以是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是张三母亲的遗产。
张三及其祖母不同意李四父子的主张,其认为:补办结婚证不等于复婚,李四不是张三母亲的继子,A院落系张三母亲与李四父亲结婚之前的个人财产,且婚后也没有共同翻建。
本案焦点:李四父子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李四要求撤销2017年调解书的理由:理由一不予支持,当事人进行结婚登记,需要经过法定程序,该补领结婚证的行为不能视为系双方进行复婚登记。理由二,根据李四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自李四父亲、张三母亲登记结婚后,即随二人共同生活,李四与张三母亲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子关系。虽然张三母亲去世时,其已与李四父亲离婚,但其与李四之间的继母子关系,并不因其与李四父亲离婚而终止。故此,李四作为与张三母亲有抚养关系的继子,系张三母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其有权继承张三母亲的遗产。2017年调解书损害了李四作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的权利,李四要求撤销该民事调解书的诉求予以支持。理由三,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李四父亲与张三母亲婚后对A院落进行了翻建。且根据李四父亲与张三母亲诉讼离婚的法院调解书载明,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故,理由三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2017年调解书。
张三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依法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必须是原审中的第三人。而李四是法定继承人之一,是2017年法定继承案件中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人,并非第三人。依据民诉法之相关规定,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如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应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四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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