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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海亚朵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朵公司)与连云港某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亚朵公司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责令该酒店停止侵害“亚朵”“亚朵酒店”注册商标的行为。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及有关法律,依法裁定该酒店停止在酒店经营场所、服务用品、网络平台上使用“亚朵”“亚朵酒店”字样,并予以送达。该酒店签收法律文书后,一直未履行裁定所规定的内容。为此,法官多次向该酒店经营者进行法律释明,督促其履行法院生效裁定。该酒店经营者虽承诺履行裁定内容,但始终拖延履行,甚至两次将用软件修改后的酒店门头、外观照片发送给法官,掩盖其拒不履行法院裁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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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当事人应立即履行,但有权提出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另规定,对于妨碍司法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本案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案情,依法作出并向该酒店送达裁定后,该酒店本应立即履行。但酒店经营者在法官多次对其法律释明并督促履行法院生效裁定的情况下,仍拒不履行,并采取提出执行异议、向法官发送虚假照片等方式进行拖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证据和拒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开展,主观恶意明显,情节恶劣,鉴于该酒店系个体工商户,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按照法定最高限额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该酒店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维持了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罚款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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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本案系连云港地区首例拒不履行行为保全裁定而被处以司法罚款的案件。行为保全通常是指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人民法院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行为保全裁定具有一经作出即生效的特性,对于及时制止侵权、防止权利人损失进一步扩大发挥了重要作用,使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救济,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具有重大而积极的意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保全裁定后,当事人应按裁定立即履行,对裁定事项有异议的,法律亦赋予其复议等救济途径,因保全申请造成损失的,亦可要求赔偿,但绝不可置若罔闻,采取拒不履行的方式任性而为,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的处理,既告诫每一位市场主体要恪守商业道德,诚信经营,共同维护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也告诫每一位市场主体要尊重法律权威、遵守法律、敬畏法律。

编辑 | 婧如

供稿 |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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