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制与最惠国待遇之间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有关国家对中国取消普惠制待遇,说明中国经济获得了历史性崛起,但是从某些具体指标看,中国仍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出口企业应借势加快转型升级步伐,向创新和效率要发展,从根本上增强自身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实力。
第四届进博会完美收官,让中国扩大开放的步伐更加自信笃定。然而,近日朋友圈里的一则消息,却让很多人“大吃一惊”。
消息说,从12月1日起,欧盟成员国、加拿大、英国等32个国家将取消对中国的“贸易普惠制待遇”。对此,有人说,取消普惠制意味着关税上调,新一轮贸易摩擦风雨欲来,也有人认为,这相当于在一夜之间把中国拉回到入世之前。
笔者就此查阅了海关总署公报,发现确有“自12月起不再签发对输往欧盟、英国等地‘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表述,这从侧面证实了上述消息的真实性。不过,因为对国际经贸规则的不熟悉,不少人在转发消息时混淆了“普惠制待遇”与“最惠国待遇”的概念,引发了不必要的猜测。
事实上,普惠制与最惠国待遇之间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普惠制,顾名思义就是普遍优惠制度,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一种非歧视、非互惠的关税制度。因为它是发达国家单向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一项优惠,发达国家是可以单方面取消的;最惠国待遇则是国与国之间贸易条约和协定的法律待遇条款,是彼此之间相互给予的优惠,单方面取消是违约行为。此外,普惠制主要针对进出口贸易,而最惠国待遇包括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法律地位等多方面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它比普惠制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
现实中,发达国家之所以对发展中国家设置普惠制待遇,主要目的在于扩大发展中国家产品对发达国家的出口。而通过扩大出口,发展中国家可以获得外汇收入、提升工业化水平,继而促进自身经济发展。这个“看起来很美”的事,其实在根本上仍摆脱不了利益这个关键词,也正是因为关税低甚至零关税,发达国家可以用低价从发展中国家买到它们需要的大宗商品。说到底,普惠制要实现的就是“发展中国家要发展,发达国家要利润”,如果发达国家想要的利润降低到一定程度甚至是没有了,它们自然就会取消普惠制待遇。
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何上述国家要取消对中国的普惠制待遇了。今年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0周年,入世20年来,中国对外贸易已成为推动世界贸易增长最重要的力量之一,“中国制造”在国际市场上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与认可,中国产品的竞争力较20年前已有大幅提升。正如专家所喻,普惠制的取消,标志着中国在世界贸易的赶考中“毕业”了。
当前,中国经济虽然获得了历史性崛起,但在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第一大货物贸易国的耀眼标签下,我们仍须清醒地认识到,中国仍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从人均GDP、产业结构、就业结构、创新能力、发展的平衡性和充分性等具体指标看,中国仍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
需要指出的是,普惠制待遇取消会对一些企业出口带来不利影响,但总体看影响较为有限。一个最有说服力的例子就是中美贸易摩擦,尽管贸易摩擦持续多年,但并未影响中美之间贸易额的快速增长。不过,对于相关外贸企业来说,短期内,要充分利用我国自贸区建设的成果,把订单转移到与我国签署双边、多边自贸协定的国家和地区,以应对出口冲击;长期看,出口企业应借势加快转型升级步伐,向创新和效率要发展,从根本上增强自身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实力。
好消息是,作为全球人口最多、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贸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将于明年初正式生效。广大外贸企业在积极应对普惠制取消的同时,不妨在如何找准RCEP市场机遇上多一点关注,以便更好地搭乘RCEP快车。(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顾阳)
延伸阅读:
海关总署近日发布2021年第84号公告称,自2021年12月1日起,对输往欧盟成员国、英国、加拿大、土耳其、乌克兰和列支敦士登等已不再给予中国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国家的货物,海关不再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理事长、商务部原副部长魏建国在接受人民网“强观察”栏目采访时表示,普惠制不是永恒的。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已经超出了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普惠制条件,中国对外贸易发展即将进入“创新发展新格局”。
图片来源:海关总署官网截图
中国以优异的成绩从普惠制“毕业”
普遍优惠制度(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简称普惠制(GSP),是给惠国对受惠国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
“今年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0周年。在入世二十年的时间里,中国的商品贸易增长已成为世界贸易增长的最重要推动力量。”魏建国表示,中国可以说是以优异的成绩“毕业”了, “中国制造”在国际市场上越来越得到广泛的关注和认可,靠的是中国产品的竞争力,中国的出口企业早已摆脱对劳动密集型产业的依赖。当然,尽管中国经济发展增速很快,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中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
“强观察”栏目梳理发现,早在2004年10月,时任欧盟贸易委员拉米就宣布于2005年7月1日取消对中国纺织品和服装的普惠制优惠。日本财务省决定自2019年4月1日起不再给予中国输日货物普惠制关税优惠。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与人民收入水平提升,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宣布取消对我国的普惠制待遇将是不可避免的。”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副教授张伦伦表示,根据世界银行标准,我国不再属于低收入或中等偏低收入经济体(人均GDP低于4045美元),这也是欧盟内多个普惠制给惠国近几年陆续宣布取消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理由。
普惠制关税优惠与最惠国待遇是两个不同概念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定,最惠国待遇要求一国与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国公平行事,将赋予一国的相同特权和豁免扩大到所有成员,确保所有WTO成员国之间的平等贸易。
既然最惠国待遇保障的是WTO成员国之间的互利贸易关系,那么普惠制和最惠国待遇的区别是什么?
“特别要注意的是,此次欧盟成员国、英国、加拿大、土耳其、乌克兰和列支敦士登共计32国取消给予中国的不是最惠国待遇,而是普惠制待遇,二者有本质上的区别。”魏建国解释,最惠国待遇和普惠制有三个不同:首先,最惠国待遇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是国与国之间贸易条约和协定的法律待遇条款,而普惠制只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一种普遍的非歧视、非互惠的关税制度;其次,普惠制是发达国家单向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关税优惠,既然是单方给予,就可以单方取消,而最惠国待遇则是互相给予优惠,单方面取消即可能违反公约;最后,普惠制主要针对的进出口贸易,而最惠国待遇包括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多个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相较于普惠制来说,范围更加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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