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身份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如果被人冒用了身份证,将带来很多麻烦。南京的小李就因为身份证被冒用了,升职也被阻碍了,而冒用他身份证的还是他认识的人杨某。于是,他将杨某告上法庭索赔。今天,记者从南京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刚判决了这么一起案件。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小李,经过调查,我们发现你不仅在我公司担任职务,还同时在其他盈利性企业身兼高级管理人员职位,鉴于这一调查结果公司决定暂停你的升职计划。”收到通知的小李失望之余是一头雾水,自己只有这一份工作,并没有从事其他兼职,更不可能任职其他公司的高管。小李拿到兼职调查报告后发现了问题,报告显示其在某商贸有限公司“担任”监事一职,而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负责人竟是多年前曾与自己有过交集的杨某,于是小李以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其姓名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口头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1万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原来,几年前小李曾委托杨某代其报名参加质量管理考试,并将自己的身份证及相关信息提供给了杨某。没想到此后,杨某擅自将小李的身份证复印件留存下来。2012年2月,案涉商贸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时,需要一名公司股东以外的人员担任公司监事,为了方便省事,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杨某便想到可以利用李某的身份信息“解决”此事。于是在未告知小李、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召集召开股东大会选举并决议由小李担任公司监事,随后冒用小李的姓名及身份信息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因此,小李才在浑然不知的情况下“当”了好几年企业高管,更在今年导致小李无法在自己任职的公司顺利升职。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李某诉请,被告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当庭向李某道歉并获得李某认可。对于原告主张的1万元经济赔偿,因被告在庭审时自认同意对原告给予经济赔偿,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条之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应当与行为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双方的主张和自认均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表示,本案是冒名办理工商登记的一起典型案例。在司法实践中,被冒名人的个人身份证件材料大多存在如因入职、委托他人办理注册登记等对外主动提供身份证相关材料,或身份证件曾经丢失等被动地对外泄露的经历。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通讯员/万佳慧编辑/汪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