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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猎野猪,违法犯罪!

11月10日,灌阳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接到群众报警称:“近段时间,有听到灌阳镇大仁村附近山上用猎枪捕猎野猪,希望公安机关出警处理。”

接警后,巡警大队领导非常重视,涉枪事件是一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的敏感问题,相关领导立即决定,调集精干队员,组成特殊事件突击处置战斗小组,展开针对性走访及侦办。

经多方走访及侦查后,初步锁定目标,组织战斗小组,着战时装备立即上山对进行定位、跟踪、蹲守。通过5个小时左右的蹲守,于下午15时许在大仁村附近山上成功抓获嫌疑人3人,查获猎枪1把、子弹6发、复装弹壳一枚,猎狗3条、被捕猎的野猪一头(约80斤)。

经审讯,落网的嫌疑人对参与非法狩猎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犯罪嫌疑人王某日、吴某勇交代,将猎杀得来的野猪是用来自己吃的。

经查实吴某文(上图右一)与本案无关。目前,王某日(左一)、吴某勇(左二)2人因涉嫌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和非法狩猎罪被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对王某日、吴某勇犯罪嫌疑人非法猎捕的野猪尸体进行了无害化处理,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野猪虽然不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确是我国三有保护动物。至于何为三有保护动物,国家林业局颁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中也做了明确规定,即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

目前,我国规定了1700多种三有动物,其中,兽类88种,鸟类707种,两栖类291种,爬行类395种,昆虫类120属所有种和另外110种。

除野猪外,我们经常见的刺猬、草兔、麻雀、中华蜜蜂等动物都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捕杀,否则就涉嫌构成非法狩猎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平安灌阳、桂林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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