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就听长辈们说街面上卖凉皮、小吃等的摊贩在调料里放大烟壳(罂粟)增加香味让人上瘾,成为回头客。最近,湖北咸宁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检察院公益诉讼案,面馆老板毛某(化名)被判十倍赔偿消费者12000元。2021年5月,澎湃新闻暗访了一些中药材市场发现一些商家将罂粟卖给了一些小吃店和饭馆。

这是一起案中案,因在经营牛肉汤面馆汤水中添加罂粟壳,造成一货车司机食用后产生幻觉,意识混乱,引发交通事故,东窗事发。2021年3月8日,货车司机邵某(化名)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接受警方调查时,前言不搭后语,说话吐字不清,警方对其验尿后,发现阳性,有吸毒特征。邵某回忆称在毛某的牛肉汤面馆吃了一碗面。

警方顺藤摸瓜,在毛某的面馆锅底搜出2颗罂粟壳,在毛某住所搜出3颗罂粟壳。罂粟是毒品原料,吸食后容易产生麻醉,兴奋,幻觉等。对毒品敏感的邵某吃了面后对罂粟有了反应。饭馆老板毛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认罪认罚。

毛某供述每次在汤料中放2颗罂粟壳,“味道鲜”,两天换一次锅底汤料,2天销售额1200元。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对邵某提起消费者权益的公益诉讼,要求毛某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按照销售额十倍赔偿消费者。咸宁中院判决毛某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十倍赔偿消费者1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2017年《民事诉讼法》确立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益民事诉讼制度以来,很多地方的人民检察院在涉及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提起了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公益诉讼。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检察院代表消费者提出的公益诉讼,最终赔偿的款项资金怎么样兑现给消费者。由于很多食品安全犯罪侵害的消费者人数众多,具体对象不好确定,检察院提出的赔偿数额依据,参考的是被告刑事案件中对销售数额,或者获利数额,以及查获待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货值来计算赔偿数额的。随着时间的推移,这样的案件很多,产生的赔偿款累计起来也不少。在具体消费者不确定情况下,赔偿款应该以消费者赔偿基金的方式存在,应对可能出现的消费者人身伤害赔偿问题。

上述案例警示,街边摊贩,小吃店,饭馆等食品安全不容忽视,创业不易,谋生不易。但是,从事餐饮经营的小商小贩不能为了小利铤而走险,在食品中或者调料中添加有毒有害的罂粟害人害己,法律风险很高。添加罂粟壳,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同时,还面临十倍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