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新乡卫辉市人民检察院公布了 我市宋某甲、候某甲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犯罪案件,构成犯罪,被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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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有人涉嫌协助组织卖淫
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
(网络配图)
被告人宋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811989********,汉族,高中毕业,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卫辉市,住卫辉市**镇**村***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卫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3月16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4月20日被卫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候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811951********,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卫辉市,住卫辉市**乡***村**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卫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3月13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4月20日被卫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同意简易程序审理
本案由卫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候某甲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1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犯案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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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许某甲、李某甲组织卖淫期间,被告人候某甲除负责二楼卫生外,当嫖客来嫖娼时,还负责为嫖客安排房间、利用对讲机等呼叫卖淫女到相应房间卖淫,候某甲还制作了标有序号的卡片,当嫖客人多时将卡片发给等候客人,按序号向客人提供卖淫服务。2020年11月份,被告人候某甲曾离开约20余天,之后李某甲让宋某甲劝说其返回、并每月给其增加300元工资,被告人候某甲非法获利约7000余元。
经查,仅已抓获的7名卖淫女,2020年10月13日至2021年3月12日共分得卖淫提成76.6万余元,场所共收取卖淫款109.5万余元,累计实施嫖卖1825次以上;候某甲服务期间,场所收取卖淫款95.5万余元,实施嫖卖1600次以上。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缴卖淫违法所得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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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避孕套、对讲机、排序卡片等(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书写卖淫记录,7名卖淫女及64名嫖客行政处罚决定书、嫖资扣缴凭据等书证;
3.证人证言:李某乙、连某甲、孟某甲、李某丙、杨某甲、李某丁、朱某甲等嫖客的证言,杜某甲、苏某甲、徐某甲、田某甲、唐某甲、赵某甲、王某乙等7名卖淫女的证言,浴池工作人员杜某乙、许某乙等的证言,组织卖淫案犯李某甲、许某甲、王某甲等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甲、候某甲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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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提起公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候某甲明知他人组织妇女卖淫仍予以协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案部分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甲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候某甲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来源:中国1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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