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史西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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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领域的实践中,很多时候我们看到的都是拆迁公司去具体实施拆迁行为,但是拆迁公司并不是行政机关,实际上是没有强拆的权力的,这样一来,如果拆迁公司的强拆行为侵犯到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老百姓该找谁追究责任呢?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来跟您聊一聊。
刘某的房子被拆迁公司强拆了,刘某对此不服,向法院起诉,以镇政府为被告,但镇政府辩称,强拆行为是拆迁公司实施的,拆迁公司是民事主体,应该以拆迁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而且刘某也没有拿出证据证明强拆行为是镇政府实施的,因此,不应该以镇政府为被告,一审法院判决刘某败诉。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上诉中,刘某提供的相关照片证明,拆除现场有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参与,可以认定镇政府是组织实施涉案拆除行为的主体。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拆迁公司当然无权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如果单独实施强制拆除的,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如果是在行政机关参与下,拆迁公司实施强制拆除的,应当视为行政机关委托拆迁公司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案件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参与实施强制拆除的镇政府是被告,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拆迁公司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与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不同,政府负责协调组织,公安负责维护秩序,土地管理部门、规划部门等负责确定拆除范围,未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不是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的适格被告。在第三方拆迁公司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情形下,行政机关的参与视为对拆迁公司的委托,责任应当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而不是由实施强制拆除的拆迁公司承担。
史律师提醒您,拆迁案件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老百姓来说,不是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就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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