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起诉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如何确定适格被告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有些时候会发生违法强制拆除房屋行为,此时,需要我们及时去法院起诉进行维权,但有些被征收人并不知道谁才是适格被告,今天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判例,讲解一下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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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行申9923号《行政裁定书》进行了释明,其认定:在强制拆除房屋案件中,行为的实施主体认定依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认定方式。

一般情况下对于法律行为,因存在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前置性程序行为,比如说违法建筑的认定、限期拆除的通知、强制拆除的决定等,行政机关在作出并送达相关决定后,当事人在期限内不履行拆除义务,房屋被强制拆除的,出具相关法律文书或者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另,在一般情况下对于事实行为,因无法辨明是谁具体实施了强制拆除的行为,通常情况下采取推定行为主体的方式,由人民法院根据初步证明材料并依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相关法定职权,来推定房屋被拆除的受益者为被告。已经被法律明确规定为强制拆除实施主体的,仍应以该主体为被告,不再适用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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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偷拆的情况,以及即便不是偷拆,有些被征收人也确定不了谁才是适格被告,出现过告错被告的情况,耽误了一些维权时间。被征收人遇到类似情况,可以参考一下这个司法判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来确定适格被告,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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