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海南藏族自治州11月16日电(记者李维 通讯员王丽坤)近日,青海省同德县检察院提起的利某、李某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过同德县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当庭判决二被告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和二年,均处罚金2000元,法院通过调解程序要求2被告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用66000元,并通过县级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庭审中二被告自愿认罪认罚,宣判后表示同意判决,不上诉,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2020年6月,被告利某、李某某先后三次驾驶摩托车从果洛州玛沁县拉加镇出发前往同德县秀麻乡江群林场林区,在林区内投放捕猎扣欲猎捕马麝,期间共投放猎捕扣600余个。二被告利用捕猎扣先后抓获马麝2只,岩羊1只。经鉴定,捕获的野生动物马麝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岩羊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照《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的规定,1只马麝的整体价值为30000元,1只岩羊的整体价值为25000元。二被告的行为不仅构成犯罪,还致使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