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的张大爷,有一小孙子,平时以照看孙子为主,孙子聪明伶俐、活泼可爱,张大爷对孙子可谓是“捧在手里怕摔了,含在嘴里怕化了,看在眼里怕丢了”。

这天张大爷如往常一样带孙子在小区里遛弯,突然从草丛窜出一直没拴绳的狗追着孙子跑,出于本能张大爷抱起孙子将狗踢开,由于力气过大,狗死亡。随后狗的主人刘先生到场。

看到自己的爱犬被张大爷踢死,刘先生顿时怒火中烧便与张大爷发生口角,之后演变成人身攻击,由于推搡致其张大爷倒地,经鉴定张大爷手臂呈粉碎性骨折,受损程度为轻伤一级,刘先生被刑事拘留。

案件结果:

张大爷因此事件不仅受了伤,孙子受到惊吓,对方却一直未道歉,看病费用也没有赔偿,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张大爷便前来进行咨询,让对方赔付医疗费。根据张大爷陈述我们得知,张大爷踢狗完全是出于本能保护,可以提起赔偿,若有证据也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同时可以以故意伤害罪来控告对方。

最终,在律师的指导下张先生向法院提出了自己的请求,经法官调解最终刘先生自愿向张大爷支付50万元赔偿款,判决刘先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张大爷也对对方给予了谅解,事件就此尘埃落定。

法条链接:

《民法典》侵权编相关规定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若有证据证明,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也可以主张经济损害赔偿;若构成轻伤,可以以故意伤害罪刑事控告狗主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刑事纪录将伴随终身,对其将来的就业、子女的培养都将产生无法估量的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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