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 Form E 三方是如何呈现有效并享受税收优惠的?

这是很多人想问的问题,今天我再把这个问题给大家更新一下,更新的更清楚。

首先我们来看看C/O Form E相关的几个文件:

工业和贸易部长 2010 年 11 月 15 日的第 36/2010/TT-BCT 号文(以下简称 36 号文)

35/2012/TT-BCT 和 14/2016/TT-BCT 号文补充了工贸部授权根据 36 号文发布的清单签发 C/O 的组织的名称

通告 21/2014/TT-BCT 修改和补充了 36 号文发布的产品特定规则

工贸部于 2012 年 12 月 14 日发布的关于 ACFTA 第三方发票的官方快件 12149/BCT-XNK

第 12/2007/QD-BTM 号决定 – 原产地证书表格 E 签发规定(36 号通知之前)

关于授予优惠原产地证书程序的 06/2011 TT-BCT 通函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关于检验和确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过程的第 4286/QD-TCHQ 决定(适用于所有 CO 样品,包括表格 E)

根据工贸部2012年12月14日第12149/BCT-XNK号文指导《中国—东盟货物贸易协定》(ACFTA)第三方发票的规定,第三方发票为第三方发票。一方发票. 由位于第三国(ACFTA 内部或外部)的公司或代表该公司行事的 ACFTA 协议缔约方的出口商开具。第三个国家是发票签发国家/地区,而不是出口/进口国家/地区。

要满足这种情况,在 CO 上必须有 4 个条件:

1. 第 1栏:显示 ACFTA 参与国的制造商(例如:中国)

2.第7栏:有开具发票的公司名称,以及该公司所在国家的名称

3.第10栏:发票号码和日期必须在第10栏(匹配发票购销)中注明

4. 方框 13:勾选“第三方发票”

具体例子如下:

A公司是出口公司——香港的销售公司或马来西亚的公司(在ACFTA)(卖方)

B公司在中国的托运人(制造商)

C公司是越南的进口商。C公司从A公司购买货物,从中国发货。

从中国直接发往越南的货物

=> 香港或马来西亚公司向越南公司开具的发票称为第三方发票。

正确的配置文件如下:

1、C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发票、装箱单、合同,在合同和发票上可以显示:发货人:B公司。

2. 发票编号和发票日期必须显示在表格 E 的第 10 格中。

3.帐单第1栏可以是A公司或B公司。如果帐单第1栏显示的是B公司,如果您想显示更多详细信息,您可以在帐单上的Notify party显示A公司。

4. C/O第1栏:在中国生产出口货物的公司名称和地址。(乙公司)

5. C/O 的第 2 栏:越南采购公司 (NK) 的名称和地址。

6. FORM E第7栏显示:第三方:A公司

7. 复选框编号 13“第三方发票”

8.报关上:出口商为A公司,进口商为C公司。

有效的 3 方 c/o 表格示例

有效的 3 方 c/o 表格示例

上图是:

A公司是:BAIAN LIMITED

B公司是:PUNING

C公司:是一家越南进口公司

另外还有一个案例,A公司和B公司都在中国。

案例一:C/O FORM E 3方有效,当且仅当有上述内容时,方可享受特殊税收优惠,有几点需要注意:

1、C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发票、装箱单、合同,在合同和发票上可以显示:发货人:B公司。

2. 发票编号和发票日期必须显示在表格 E 的第 10 格中。

3.帐单第1栏可以是A公司或B公司。如果帐单第1栏显示的是B公司,如果您想显示更多详细信息,您可以在帐单上的Notify party显示A公司。

4. 在FORM E的第7栏显示:第三方:A公司或只显示名称“A公司”

5. 在方框 7 上可以显示:A 公司的内容:

“第三方:A 公司”或“A 公司”

请勿显示“制造商:A 公司”字样

6. 复选框 13:第三方调用

7、报关单显示出口公司是A,进口公司是C。

情况 2:C/O FORM E 3 当事方在以下情况下无效且不接受特殊税收优惠:

1、C公司与A公司(制造商、出口商)签订合同

2.发票、装箱单均由A公司出具

3.FORM E第1栏,出口商为B公司,第7栏显示:Manufacture:Company A

因此,该文件显示C公司直接从制造商处购买,出口商是A公司,但站在方框1 FORM E上的人显示的是B公司,这种情况称为C/O FORM。E-authorization and C/O FORM E 不被接受,C/O 肯定会被拒绝,并且不能享受特殊的税收优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