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一批

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01

山东木偶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1年9月9日,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山东木偶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投诉,2021年6月24日,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山东木偶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山东木偶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一家淘宝店铺代运营服务商,以帮助客户刷单、虚构成交量等手段提高客户排名,以虚假、误导性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骗取投诉人资金投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近年来,随着电商的快速发展及网购市场不断繁荣,交易量、信用评价、商品评价等在电商平台的作用不言而喻。在这样的背景下,网络刷单行为应运而生,并逐渐演变成危害市场秩序的“痼疾”。该案的查处,给“刷单炒信”行为划清红线,起到震慑违法主体,维护市场公平秩序的作用。

02

泰安市泰山区金玉建材销售店销售不合格P.C42.5复合硅酸盐水泥案

2021年7月19日,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泰安市泰山区金玉建材销售店销售不合格P.C42.5复合硅酸盐水泥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2、罚款人民币4608.00元;3、没收违法所得320.00元。

2021年5月17日,泰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泰安市泰山区金玉建材销售店销售的P.C42.5复合硅酸盐水泥出具了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判定该批次水泥为不合格。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水泥8吨,除抽样水泥外,其余全部零售给购买该店瓷砖的顾客,作为铺瓷砖材料使用,当事人销售不合格P.C42.5复合硅酸盐水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该案涉案水泥数量不大,但建筑材料的质量安全是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产品,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将不断加大建筑材料的质量抽检和执法力度,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03

泰安市岱岳区角峪东方综合商行销售不合格铝芯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扁型电缆案

2021年4月29日,岱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泰安市岱岳区角峪东方综合商行销售不合格铝芯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扁型电缆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53.00元;2、罚款1080.00元。

2020年12月2日,岱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泰安市岱岳区角峪东方综合商行销售的规格型号为BLVVB 2×6mm2 300/500V铝芯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扁型电缆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经检验,该产品不符合JB/T8734.2-2016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泰安市岱岳区角峪东方综合商行销售不合格铝芯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扁型电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在生产生活中使用不合格的电线电缆会给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个别生产厂家未保证产品质量安全,致使不合格电线电缆流入市场。针对存在的问题,岱岳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进一步加大对了电线电缆质量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遏制并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电线电缆的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

04

新泰市金芭蕾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有机产品认证在标签上标注有机产品案

2021年8月4日,新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泰市金芭蕾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有机产品认证在标签上标注有机产品作出罚款19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5月28日、6月25日,根据群众举报,新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分别对当事人生产的“金芭蕾干煸香椿”、“金芭蕾干煸肉丝黄花菜”两种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注有“有机食品”字样的相关情况进行检查询问。经查,当事人生产的“金芭蕾干煸香椿”、“金芭蕾干煸肉丝黄花菜”两种食品未取得有机产品认证,其在两种产品外包装的简介说明书上标注有:一种极具营养价值的有机食品。该行为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情况下,生产的产品外包装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字样会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严厉打击经营假冒伪劣产品、标签标识混乱、虚假夸大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市场监管部门落实“四个最严”的举措之一,通过持续不断的严格执法,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保障人民群众食用安全。

来源:泰安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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