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单位的偷税行为处以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0.6倍罚款总计217.16万元。
新税网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获悉,佛山市一印刷公司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通过工作人员凌某某的私人账户取得含税销售收入合计21125231.81元,折合不含税收入18081394.71元,未按规定入账,未申报纳税,少缴应纳税款。该部分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没有入账,相关资料已无法提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该公司2016年至2018年度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少缴企业所得税,已构成偷税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造成少缴应纳税款,已构成偷税行为。
鉴于该单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但不缴、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比例超过10%,拟对单位的偷税行为处以少缴增值税3043837.10元0.6倍的罚款1826302.24元、处以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13068.59元0.6倍的罚款127841.15元、处以少缴企业所得税362412.40元0.6倍的罚款217447.44元,罚款金额总计217.15908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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