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6年10月29日通过,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共8章64条,从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这几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并对违反其中各条规定所以应受的处罚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它是制定各种噪声标准的基础。

声环境质量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是从受体保护(睡眠、交谈思考、听力损伤、主观烦恼度)的角度,分五类功能区(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等)或保护目标规定了噪声标准限值要求,并遵循敏感点控制的原则。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越)噪声的影响,不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 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GB/T 14623-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的修订。修订后,乡村和城镇亦纳入GB 3096-2008。标准中规定了0、1、2、3、4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同时规定,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来源:《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知识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