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

离婚中,作为继父母的一方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明确表示不继续抚养的,应视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自此协议解除。继父母去世时,已经解除关系的继子女以符合继承法中规定的“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情形为由,主张对继父母遗产进行法定继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简要案情

老爷子一生有过四次婚姻,分别是:与第一任妻子张女婚后生育一女名张小,后离婚;与第二人妻子李女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李女与前夫所生李小随二人共同生活,后离婚;与第三任妻子刘女婚后未生育子女,后离婚;与第四任妻子王女婚后生育一女名王小。

2016.5.3日老爷子死亡,未留下遗嘱,其名下留有个人所有A房屋一套。

2016.5.9日王女、王小于向公证处申办了继承公证,A房屋由王女、王小共同继承,同年9.5日A房屋变更登记权利人为王女、王小各享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

现张小诉至法院,要求继承A房屋。

李小认为:其2岁时与老爷子共同生活7年,形成了有继父子关系,享有法定继承权。

王女和王小认为:张小并无证据证明其是老爷子女儿,李小亦无法证明其是老爷子的继子女,王小是老爷子生前唯一的孩子。王女与老爷子结婚14年,长期照料老爷子生活,王小作为未成年子女,故在继承遗产时应多分。A房屋在老爷子过世后已经通过继承公证的方式分配完毕,现王氏母女才是A房屋的权利人。

经查,张小确系老爷子子女。李小跟随生母与老爷子共同生活不满7年,且在老爷子与李女离婚时明确约定:李小由李女继续抚养,老爷子不再承担抚养费用。离婚后,李小随李女搬离原家庭,并将户口业已迁走。老爷子再无其他子女。

本案焦点:李小是否有权继承老爷子遗产。

一审法院认为:

A房屋系老爷子遗产,其生前并未订立遗嘱,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王女作为老爷子的配偶,张小和王小作为老爷子亲生女儿,李小作为与老爷子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均系本案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均有权继承A房屋产权。

一审法院判决:

A房屋产权由张小、王女、王小、李小按份共有,各享有四分之一产权份额。

王女、王小不服,提起上诉,其理由为:对李小是否与老爷子构成抚养关系的认定不清。实际上李小未成年时,其母亲李女与老爷子与李女离婚时,李小尚未成年,且老爷子明确表示不再抚养李小,之后李小也随母亲李女共同生活,与老爷子再无往来,不能认定李小为与被继承人老爷子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应再享有继子女的继承权利。另,一审判决在遗产分配上也未考虑王小系未成年人,以及王女长期照料被继承人老爷子,未适当为其多分遗产不妥。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李小是否有权继承老爷子遗产问题。判断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以是否形成抚养关系为标准,应以继承实际发生时为节点。本案中,李小两岁时,因生母李女与被继承人老爷子结婚,确实与老爷子共同生活,形成事实上的继父子关系,老爷子与李女共同抚养教育过李小。后李女与老爷子协议离婚。根据1993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后,在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情况下,应视为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他们之间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本案中,李小曾经由老爷子抚养过,但是在其生母李女与老爷子离婚时,李小九岁尚未成年,且老爷子和李女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李小由李女继续抚养,老爷子不再承担抚养费用,在此情形下,应当认定老爷子不再继续抚养,是对原已形成抚养事实的终止,老爷子与李小之间的继父子关系视为解除。且,之后李小常年定居国外,直至老爷子病故的二十余年期间,其没有对老爷子履行过赡养义务,双方无任何来往。故,老爷子与李小之间虽存在过抚养事实,但因老爷子与李小生母李女离婚后不再抚养李小,以及李小成年后未履行赡养义务,本案继承发生时,李小与老爷子之间继父子关系已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李小不符合继承法规定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综上,李小对老爷子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一审判决认定李小为法定继承人不当,依法予以纠正。

本案中,A房屋系原登记在老爷子个人名下的产权房屋,老爷子生前未立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王女、张小和王小依法均应作为老爷子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继承系A房屋产权。同时,鉴于王女长期与老爷子共同生活,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故在分配遗产时,依法可以适当多分。综上,王女、王小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李小为法定继承人不当,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A房屋产权由张小、王女、王小按份共有,其中,张小享有30%份额,王女享有40%份额,王小享有30%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