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李扬:教师21年前蹊跷身亡被认定车祸,家人称疑遭谋杀!
河北一教师深夜蹊跷身亡,被认定遭遇车祸,然而家人则称他手上有刀伤怀疑遭谋杀,21年来欠下46万元停尸费。据悉,目前警方正在进一步追查肇事司机下落。(来源:源点新闻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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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他人拍摄取证,岂料自己性命垂危】
2000年11月17日下午,同村人李红海经营的一辆大货车在距村子约50公里远的一座大桥处出了单车事故,他们报保险公司后,对方叫他们拍一下现场照片作为赔偿证据。随后,李家联系上喜欢摄影的刘玉斌,请他帮忙前去车祸现场拍照取证。
当晚,刘玉斌搭乘李家的一辆车赶到车祸现场开始拍照,其他几人在车尾部做倒车准备工作,这时有人突然发现他躺在对面车道上,衣服是破的,身上和脸上有血,他们马上将他抬到开来的那辆车上,送往邯郸市第一医院抢救。
大约一小时后,他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图1为如今的事发路段)
【鉴定结果与所见不符,究竟是他杀还是意外?】
刘玉兰称,“我弟弟左手腕上方外侧有一处约10厘米的细长型伤口,像是刀伤,他右眼塌陷,有遭钢管戳伤的痕迹,一颗门牙将要掉下,嘴唇没有损伤,右太阳穴处有月牙形凹陷,直径略比碗底要小。”
她说,后来他们还看到弟弟背部有大面积淤青,背部右下侧有一处整齐的三角型伤口,大腿内侧有淤青,左腿腘窝有一个圆珠笔杆粗细的洞形伤,全身没看到挫伤。
而鉴定结果却截然不同。
刘玉斌颅底及面颅广泛粉碎性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分析其头部受较大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另外,尸检所见其颅脑损伤严重,身体其他部位未见致命伤,结合衣着检验,皮衣背部有较大面积撕裂,分析其头部一次接触较大钝性外力死亡,符合机动车肇事所为,结论是刘玉斌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图2为死亡情况说明)
【应当采纳何种意见?】
当证人证言与鉴定意见产生冲突时,应当优先采取何种意见?
对于伤情、死因鉴定等专业性较强的领域,我们应当优先采信由官方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其一是因为医学方面的鉴定具有极强的专业性,仅看其表面现象和深究其内里有可能是完全不同的结果;其二是绝大多数证人都缺乏医学相关知识,无法做出全面、客观的描述,无法展现客观事件的全貌。相较之下,在具备鉴定资质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官方机构显然有着更强的证明能力。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并非对鉴定意见全盘接受——在家属对该鉴定意见产生不满时,可以要求进行二次、三次鉴定,有新证据或相反证据证明时可申请多次鉴定,同时也可以自行找寻相关资质机构进行鉴定。
在该案中,刘玉斌的死因鉴定结果证明其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相关特征,在没有新证据、相反证据,且尸体目前已无法呈现原貌、还原事实的前提下,很难再有新的罪案认定。
(图3为刘玉斌当年的照片)
【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应当如何救济?】
是交通肇事罪还是故意杀人罪,从目前仅存的证据中,我们无法探知到案件的真实情况。而在刘玉兰等人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时,我们亦能有以下四种选择进行自我权利的救济。
其一,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
其二,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
其三,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五十三条、第五百五十四条
其四,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图4为刘玉兰收到的不予立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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