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公司为了做大做强,往往需要设立分公司来发展业务、扩大经营规模。但是如果分公司发生债务纠纷的话,可能会影响到整个公司的发展。那么分公司的债务该由谁来承担,可以向总公司要吗?
首先,总公司应当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直接的清偿责任。但是,我们需要明确分公司和总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连带责任的承担应该是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而分公司和总公司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而是具有隶属关系。所以,两者之间不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
我们需要明白,分公司的财产也是总公司的一部分。分公司债务先由分公司资产来清偿,当分公司不能完全清偿时,由总公司偿还剩下的债务。在实践中总公司、分公司、银行及担保人往往会经过一系列的授权和协议安排,企图将分公司打造成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进而试图免除总公司的民事责任。事实上真的如此吗?
在《公司法》第十四条中明确指出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这也就是说,分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总公司也是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如果分公司盈利,总公司可以分得部分利润,但是如果分公司经营不善,总公司也要相应的承担一定的债务。虽有分支,但始终为一个整体,一切都由主干支配和提供。就是说: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总公司需要以其全部资产为限承担分公司债务,分公司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总公司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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