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年,江苏省某市交警处理一起危险驾驶的事件——居民陈某在饮酒后开车,酒精浓度达到223mg/100ml,已构成醉驾。交警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并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交警将案件移交至检察院,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陈某提起诉讼,但在事后又撤销了起诉。

2018年12月7日晚,居民陈某为妻子庆生,邀请了一众好友前往其住处参加生日宴,席间,陈某与朋友一直碰杯庆祝。当酒杯高高举起,陈某的妻子却重重地摔倒在地,陈某当即查看妻子的情况却毫无头绪。由于地处乡村,周边120暂无急救车辆,身边的朋友都没有驾照,出租车更拦不到,陈某害怕妻子错过治疗时间,只身开车前往医院。

当时陈某清楚自己的情况,但焦急地已经让他无法在原地毫无措施地等待救护车的到来。在途中,陈某被交警查获,妻子因情况紧急被交警安排警车送往医院治疗。而陈某则受到警方的行政处罚,在固定证据后,交警移交当地检察院。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随后,当地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陈某提起公诉。收到出庭通知书后,陈某与其辩护人前往法庭。

陈某醉酒驾驶的事实和证据确凿,处罚公正,陈某对自身所犯事实与罪名供认不讳。同时,陈某对将自己醉酒开车的原因当庭陈述,随后,其辩护人进行辩方了陈述。陈某醉酒开车的主观原因并非知法犯法,而是想要将妻子送往医院治疗,从事实上看,当时120不能及时赶到、陈某身边无旁人可开车、租车,因此选择自己驾车,其主观危害性不强。

从社会危害性来看,由于是深夜,道路上车辆和行人较少,驾驶途中未发生事故,危害性小;从再来看,陈某归案后对罪行供认不讳,悔过态度好,积极接受行政处罚,且本身无犯罪前科,属初犯。综上所述,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犯可能性

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与《刑法》第二十一条认为,陈某有醉酒驾车的违法行为,但其行为是为了避免妻子的人身权利继续遭受侵害,不得已而采取的,同时,在被交警拦下以后,陈某没有继续进行醉酒驾车行为,没有超出必要限度,构成紧急避险。法院判决陈某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数日后,当地法院依法通过对陈某的撤诉申请·。

《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舍小保大。

但是构成紧急避险必须有四个条件:第一,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危险的损害。第二,客观上具有正在发生的真实危险;第三迫不得已而采取的行为;第四,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李某的家位于城市步行街旁的出租屋内,一天,女友的手臂因为遭受到重物的压迫而导致骨折,心急的李某不顾身边朋友的劝阻,选择开车在街上疾驰,导致三名路人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最后李某将女友送至医院。事后,警方将李某逮捕。

在这种情况下,李某虽然是为了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是在事例中,李某身边还有朋友,出租屋位于步行街旁,交通很方便,李某没有选择拨打120,也没有让朋友帮忙处理,而是选择独自一人驾车前往医院,造成社会危害。因此,李某不构成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也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如担负保卫国家安全的职位,无论在哪种情况下都不能做出避险行为,如果为了避免自身遭受伤害和危险而逃避职位要求,那么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紧急避险不能超出必要限度,这一点与正当防卫很相似,如果超出这一限度,那么紧急避险将从合法行为变为违法行为。以上文中的陈某为例,如果陈某在被交警拦下以后,仍然驾车冲撞至医院,那么陈某的行为就不会构成紧急避险。

类似陈某的案例还有很多,2019年8月,南京警方在高速上展开工作,一辆黑色轿车快速疾驰停在了检查站广场的停车区。经过警方检测,该男子每一百毫升中的酒精含量为29毫克,属于饮酒后驾驶。警方在其后座上看到了一位两岁大的男孩,手上受伤了。

经询问,男孩由于在家中摔骨折了,需要紧急前往医院救治,由于当地医院无法收治,身边也没有会开车的人,该男子只能独自驾车送医。最后交警安排警车将孩子送往医院治疗,交警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由于该男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在我们遇到紧急情况时,千万不要慌张,优先考虑拨打紧急电话求助,避免施救一方和受伤害一方遭到二次伤害,实在没有办法了,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做出处理行为,最好身边能有一个人确保安全。